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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颁发部门】 通辽市政府

【发文字号】 通政字[2010]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维护广大干部职工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满足职工改善住房条件需求,经2009年1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我市全面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1月起,凡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提高到12%,有条件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也可按12%标准执行。各旗县市区缴存比例提高到10%,有条件的可提高到12%。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资金足额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三、财政欠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要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在两年内全部补齐。

二O一O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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