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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呼劳社字[2010]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各参统企业: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内劳社字[2009]6号)和《关于调整2009年遗属生活补助费基数的通知》(呼人字[2009]59号)精神,全市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工作即将开始,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标准 本次调整标准按以下表格所列标准执行。 关系 户别 原生活费(元) 调整后生活费(元) 配偶 城镇 315 350 农户 270 300 其他供养属 城镇 225 250 农户 180 200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的配偶 城镇 360 400 农户 315 350 离退人员 城镇 779.80 900.55 农户 二、调整的范围和执行时间 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本通知后对在本辖区内居住的非因工死亡遗属人员办理报批手续。 调整离退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09年1月起执行;调整企业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09年12月起执行。 三、审批具体要求 (一)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文件后对所属辖区内的遗属人员进行登记,收取一张一寸带日期近期彩照,并进行生存认定。 (二)对已登记的遗属人员,按要求统一填写调整审批表及调整花名册,填写时将市属企业和直属企业分开填写,报市社保中心审核后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审批。 (三)对所属辖区内的遗属人员进行报批时需携带:遗属证、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离退休人员的遗属另携带离休原件。 (四)此次调整,劳动保障事务所还要做好遗属人员年检工作,并建立完善遗属的个人档案,以便于今后对辖区内遗属人员的管理。 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各企业、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抓紧时间做好报批工作。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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