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申请设立康平支公司的请示》(阳光人寿辽〔2009〕73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分公司筹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康平支公司。 二、该支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分公司须向我局提交该支公司的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开业后,方可经营保险业务。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二月一日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申请设立康平支公司的请示》(阳光人寿辽〔2009〕73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分公司筹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康平支公司。 二、该支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分公司须向我局提交该支公司的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开业后,方可经营保险业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