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设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新宾支公司的请示》(辽阳光产险〔2009〕25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分公司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新宾支公司。 二、该支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分公司须向我局提交该支公司的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开业后,方可经营保险业务。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二月一日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设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新宾支公司的请示》(辽阳光产险〔2009〕25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分公司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新宾支公司。 二、该支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分公司须向我局提交该支公司的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开业后,方可经营保险业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