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萍乡市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萍乡市政府

【发文字号】 萍府办字[2010]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2010年萍乡市春运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一日
2010年萍乡市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010年春运从1月30日开始至3月10日结束,为期40天。为确保2010年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人民群众欢度春节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2010年江西省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春运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有关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中心,按照“政府主导、部门主管、企业主体、职责明确、责任落实、齐抓共管”的指导方针,强化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强化路面执法工作,强化为民服务力度,全力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和道路运输秩序,确保春运期间交通安全形势平稳,实现“一杜绝、二下降,三不发生”。即:春运期间,交通事故受伤人数同比下降,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不发生国省道和城市道路长时间交通拥堵,不发生公路“三乱”行为。 二、工作措施 (一)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春运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安监、交通、公安等部门开展一次交通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运输车辆特别是客运车辆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是否符合交通安全要求;驾驶人是否具备参加春运的资格;跨省、市、县客运车辆是否按规定安装使用道路运输GPS安全服务系统和车载终端。对于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内部安全管理混乱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未通过年检或参加春运临检达不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严禁参加春运。 2.交通部门要认真分析预测本地2010年春运期间运力与运量的供求状况,向社会公布,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运输市场供需平衡。要会同安监部门督促运输企业制订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与客运企业、客运业主签订《春运道路交通运输安全责任书》,并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要督促运输企业对参加春运的大、中型客车驾驶人进行一次资格审查,凡2009年交通违法记满12分、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未接受考试教育,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人一律不得参加春运;对一年内有两次超员20%以上、超速50%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要调整岗位。要督促客运企业对驾驶人和安全主管人员进行一次安全行车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要求客运企业确保长途客运车辆配备2名驾驶人,并配有备勤驾驶人,严防疲劳或带病驾驶;要督促辖区客运企业、客运业主对7座(含)以上客车的实际安全状况逐车进行检查登记,凡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车辆一律不得参加春运。要督促运输企业落实GPS服务平台的管理措施,依法设置限速阀值,对运行车辆实行全程监控,定期读取分析营运车辆GPS车载终端数据,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责任人;要监督客运经营者除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外,还应依法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并在春运开始前投保到位。对拒不投保的,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托交警队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客运车辆和客运驾驶人的交通管理信息,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交通运管部门和客运企业。对2009年交通违法记满12分、驾驶证逾期未审验的驾驶人,通知运输企业督促客运车辆驾驶人接受考试教育;对客运车辆驾驶人有交通违法记录的,督促客运企业及驾驶人及时处理其交通违法记录;对一年内有两次超员20%以上、超速50%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建议运输企业调整岗位。要采取网站发布及公告、拨打电话、发送手机短信、邮寄告知单等多种方式告知记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考试,通知未按时参加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及时送车检验。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机动车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等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08〕190号)和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号修改单的规定与要求,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车辆进行严格查验。对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或粘贴、安装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货车和挂车,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要会同交通、安监部门在春运前开展安全隐患路段的排查,将排查出的隐患路段情况通知公路管理部门;要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上设置、完善夜间(20:00至次日6:00)禁止客车通行的禁令标志,并及时通报当地交通运管部门调整或取消夜间通过该路段的客运班次。 4.建设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督促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单位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要督促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单位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行车和文明行车教育,切实使驾驶人做到不争道抢行、不随意停车。要督促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单位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逐车登记,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按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以良好的技术状况投入营运。要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公交车辆从事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明确要求城市公交车辆驶出城市规划区的,严格按照公路客运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配备车辆、核定载客数,不得超员。 5.公路部门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设置相关交通标志并加快整治进度,对山区临崖、傍水、落差在5米以上的隐患路段短时间整改不到位的,及时采取拦挡措施和设置交通警告标志。在维修、改建公路时,要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车辆慢行标志、导向标志,施工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作业时开启示警灯。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在道路上作业必须着安全标志服。对维修、改建公路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前要征得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并提示绕行线路。 6.安监部门要深入辖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严禁生产、经营单位擅自将危险化学品货物交由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个人运输。要会同交通运管部门对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资质进行一次审验,重点检查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管理状况。 7.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督促学校加强集中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落实安全责任。要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对辖区内集中接送学生车辆进行一次排查,检查中发现有交通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车辆,坚决禁止上路行驶。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集中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资格审查,驾驶人必须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要督促学校在放寒假前,对全体学生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学生回家返校、外出途中遵守交通法规,注意交通安全。要督促学校按照国家标准《校车标识》(GB24315-2009)的规定,喷涂符合要求的外观式样,设置新式校车标牌。从2010年2月1日起,未设置新式校车标牌的车辆,一律不得接送学生。 8.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对其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工作。要对辖区拖拉机的实际安全状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未实行定期检验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并通知当事人限期整改。要对辖区拖拉机驾驶人进行一次安全驾驶的宣传教育,督促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严禁使用拖拉机载客。 9.卫生部门要会同公安交警、消防、保险、交通等部门加强市、县二级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建设,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讯系统,提高交通事故信息互通、现场急救、转运等方面的综合反应和处理能力。要建立抢救交通事故伤员绿色通道,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治机构做好交通事故伤员的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伤员死亡。 (二)齐抓共管,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在分析研判当地交通安全形势和重特大交通事故规律特点的基础上,以营运客车为重点,最大限度地将警力和执法装备投入路面,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和重点违法行为的管控力度,有效整治行车通行秩序。要以超常规管理措施,保持对客运车辆超员的整治力度,在检查中发现客车超员的,一律卸客转运,对超员20%以上的,继续按“四个一律”措施处置。要加强测速等执法装备投入和应用,对主要国省道,要加大治理超速力度,对超速20%以上的违法行为一律依法处罚,对超速50%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一律吊销驾驶证。要严格依法查处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牌无证,以及摩托车超员载客和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的行为,要坚决取缔,依法处理;对厢式货车、集装箱车等货运车辆非法载人的情况,要加大抽查力度,及时发现,坚决查处。要严格《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管理、审核、发放工作,并根据相关信息通报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巡查,加大对无证运输和不按规定运输剧毒化学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车管查验民警或路面执法民警在查验车辆或路面执法时,对机动车没有按时参加定期检验的,在用货车和挂车未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除督促车主或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参检、粘贴反光标识外,还应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对反光标识存在质量不符合要求、破损、脱落无法起到警示效果等情形的,一律视为未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进行处罚。 2.交通、公路部门要加强对公路的巡查力度,确保没有摆摊设点等影响道路畅通的活动,确保道路技术状态良好和标志标线齐全,发现路面遗留障碍物时,要及时清除。要在一旦发生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的情况下,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修复。各公路收费站要注意观察客运车辆载客情况,发现有超员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拨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举报电话,依法查处。 3.交通运管部门要督促客运场站严把售票关、检票关和出站关,严禁客车超员出站或人货混装。要督促客运场站强化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化学品的查堵力度。客运场站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危险品检查员,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未配备安全检测仪器的车站,要开包检查。要督促客运企业严格客运车辆的例行检查制度。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认真履行职责,检查结果要登记备查。要督促客运企业加强派车发车调度管理。客运车辆未经安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未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驾驶人无从业资格的,一律不得派车发班。要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对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欺行霸市、垄断运输市场、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立即通报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4.各级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客运车辆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要组织人员到车站、公交线路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争道抢客、随意停车上下客、超速超员的要及时制止,并作出相应的处理;要督促城市客运单位派专人包线、包站进行巡查,维护车站乘车秩序,防止易燃易爆物品带上车;要采取不同方式,提醒乘客不能在车内吸烟,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5.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管部门做好旅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督促旅行社以交通安全为重点,制定春运旅游团队安全运营管理制度。要积极支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交通安全基本常识和交通事故现场自我救护知识纳入导游教育培训之中,进一步提高导游的交通安全意识;要充分发挥导游“交通安全宣传员和监督员”的作用,通过导游在旅途中的宣传讲解和监督提醒,进一步提高广大乘客的交通安全意识,共同对驾驶员的超速行驶、客车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车等交通违法行为予以监督和提醒,规范驾驶员的驾驶行为。 (三)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恶劣天气交通安全管控 1.气象部门要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管部门建立突发气象灾害信息通报制度,明确负责人和联络员,确保气象信息通报渠道畅通。春运期间,坚持每天通报一次气象信息。要在向社会公众发布暴雨、大雾、雪灾、道路结冰四种预警信号的同时,将预警信号的等级、种类及防御指南等内容在第一时间通报给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暴雨、大雾、雪灾、道路结冰等恶劣天气期间,气象部门要将天气变化信息实时通报给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便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掌握气象动态信息,适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气象、交通、市政、卫生、环保、消防、新闻媒体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强化协调配合,做到信息共享、设施共用、人员联动。要对恶劣天气条件下的道路交通管理做到提前预警,强化值班备勤,并做好交通管控相关物资器材准备工作。要制作辖区应急处置指挥图,详细标注重点路段分流点、可通行车型等情况,在遇有恶劣天气条件下发生交通堵塞进行车辆分流时,要立即在分流点摆放相关标志,引导车辆顺利通行;要加强与周边省及相邻市县间的协作沟通,及时通报天气、流量、道路状况、交通管控等信息,相互配合做好交通疏导工作。要在一旦出现恶劣天气,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视情采取限制车速、间断放行、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并通过媒体及时发布路况和交通信息,为群众出行提供服务和引导。一旦遇有交通事故,要做到快速反应,快速救援,快速勘查,快速撤除现场。在交通管制措施解除时,要加强重要路口、重要路段的交通疏导,使车辆有序通行,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和机动车驾驶人发布解除交通管制信息和进行安全提醒。 3.交通部门要做好恶劣天气条件下相应设备和物资的准备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交通标志牌、告示牌和除雪装备、融冰防滑物资,特别是冰雪灾害突显的桥梁、涵洞、隧道、临水邻崖、陡坡、弯道等重点路段的管辖单位,要配备足够的除冰雪物资。要在恶劣天气出现时,在各收费站和利用公路可变信息屏进行减速、限速和安全行车提示。要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及时将交通管制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一旦遇有下雪、结冰天气,要组织力量及时清扫路面积雪或采取撒盐、撒沙等融雪、防滑措施。要根据恶劣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协调客运企业调整客运班次,防止冒险运营。 4.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道路特点、客运线路特点、恶劣天气条件特点等,制定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现场组织指挥、医疗救援、交通疏导、事故勘查等一系列处理程序和具体工作部署,落实各部门责任,并适时组织演练,提高对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置能力。 (四)严守“站点”,加强对重点车辆的监管 1.经省公安厅批准,我市在湘东区老关镇(320国道1092KM老关交警中队)、上栗金山镇(319国道1095KM原金山收费站)、莲花县界化垅(319国道莲花县界化垅交警中队)分别设立三处省际“春运交管执勤服务点”,市际“春运交管执勤服务点”由所在地的县(区)政府确定,并报市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春运期间,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运管部门派出专门力量进驻省际、市际“春运交管执勤服务点”,实行联勤联动,联合执法,切实守住省际口、辖区门。省、市际“春运交管执勤服务点”要确保位置合理、人员落实、分工明确、制度规范、保障有力。从2010年1月30日起全面启用省、市际“春运交管执勤服务点”。 2.省际“交管执勤服务点”要实行全天24小时勤务制度,对7座(含)以上客车、危险化学品车辆逐车登记、检查。要严厉查处客车超员、非法营运、违规运输危化品以及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经调查核实长途客车驾驶人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以上的,必须强制其在服务站(点)休息20分钟;对在凌晨0至5时由省际交界处进入我市的客运车辆,强制客运车辆驾驶员就地休息半小时。 3.市际“交管执勤服务点”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实行全天不少于16小时勤务制度,参照省际“交管执勤服务点”进行管理。要设立机动巡逻组,巡查执勤点附近路网,严查短途客车和为逃避检查而绕道的长途客车超员违法行为,严查接驳超载人员的非法营运车辆。 4.交通运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客运企业,预备应急客运车辆,做好卸客转运的准备工作,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的超员客车进行卸客转运,使需要转运的乘客得到及时分流转运,确保不发生乘客滞留的现象。转运乘客所需费用由超员客车车主或驾驶人承担。 (五)加强春运客运车辆临检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春运客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查,继续执行对7座(含)以上参加春运的公路客运车辆以及公交营运车辆进行春运客运车辆临检制度。对达到安全技术标准并按要求投保保险的车辆,免费核发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统一印制的《春运车辆临时检验合格证》(以下简称《春运临检证》)。 承担车辆临检工作的检测单位要切实落实“谁检验,谁负责”的车辆检测责任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临检工作的监督,规范核发《春运临检证》的程序,要凭检验合格单核发《春运临检证》,并建立核发《春运临检证》登记台帐,做到“谁发证,谁负责”。春运客运车辆的临时检验工作,须在2010年1月30日前完成。 2010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和2009年12月1日以后经检测合格的客运车辆可不再进行临时检验(20座以上的营运客车未安装GPS或行车记录仪的除外),直接核发《春运临检证》。凡未参加临时检验、检验不合格或未按要求投保保险以及非法改装客车、农用运输车辆,一律不准核发《春运临检证》。没有《春运临检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春运期间的公路客运。对达到报废条件、拼改装车辆等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坚决予以清理,停止其营运。对报废客车的回收、解体必须落实好监销的职责。 延缓报废和今年内达到报废年限的客运车辆,不得从事长途客运。 (六)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切实保证市民出行安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针对春节期间城市道路交通流量的特点,合理安排警务,做好城市道路排堵保畅工作,防止出现长时间的交通拥堵。要以整治“秩序乱点、交通堵点、事故黑点”为重点,大力开展城市交通秩序集中整治,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切实保证市民出行安全。 (七)广泛宣传,提高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宣传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建设、教育等部门在春运启动日、节日期间和节后客流返程等时段,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并刊播交通安全公益广告。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分阶段、分人群开展春运交通安全宣传,前期要以“不坐超员车,不开超速车”为重点,节日期间要以“拒绝酒后驾驶”为重点,节日后要以“文明出行,安全出行”为重点,集中开展交通安全常识、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春运启动日(1月30日)当天各地要组织开展声势浩大的集中宣传活动或召开新闻发布会,引导社会舆论关注交通出行安全。要通过记者随警作战、走进直播间等方式,向社会曝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增强警民互动,警媒互动,提高宣传效果,为春运交通安全创造良好氛围。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在交通违法处理、事故处理、车辆管理等窗口和春运交通安全执勤服务站(点)、收费站等场所设置春运交通安全宣传区,张贴春运宣传挂图,组织发放宣传资料,开展交通安全提示。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大范围宣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教育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要利用本地发生的典型道路交通事故,制作一批文字、音像交通安全宣传品,发放到企业、社区和乡村,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注意交通安全。 4.交通运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深入运输企业特别是客运企业、长途汽车站,对客运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管理责任人、汽车站负责人进行一次面对面的交通安全宣讲活动;要组织全体从业驾驶人观看宣传挂图和光盘,发放宣传材料,保证每个驾驶人至少参加二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教育覆盖面达到100%。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管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开展交通违法举报有奖活动,提醒交通参与者通过110、122对客车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车、非法营运车辆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各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接举报后,要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置。对举报查实的,要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春运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抓好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狠抓春运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开展交通安全大检查,从交通管理的每一个环节、交通安全的每一个细节入手,抓紧、抓实、抓好。各级领导要亲历亲为、身体力行,深入第一线,强化督查,落实奖惩,严格责任追究,真正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春运期间,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规范执勤执法行为。各执法部门要按照廉洁公正执法的要求,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要规范用语,以平和的态度向驾驶人讲法律、讲危害,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各执法部门和职能管理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坚决杜绝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和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积极回应群众的正当诉求,结合本地实际,实施便民利民措施,切实为过往车辆和群众提供服务,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最大限度满足群众出行需求。 (四)加强信息交流与通报。春运期间,各部门要确保信息畅通,遇有重特大交通事故、重大交通堵塞或恶劣气候条件下采取交通管制措施,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各部门之间要及时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区)春运工作方案要在1月28日前报送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传真电话:6832055,公安内网:FTP://10.139.53.8/2010/春运工作),3月6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