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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同意继续临时使用汇山码头出运建筑渣土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沪交港函[2010]4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虹口区市容建设公司: 你公司关于《延续使用汇山码头的申请报告》(虹容建〔2010〕3号)和《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操作流程》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市重大工程顺利按期进行,同意你单位继续临时使用汇山码头150米岸线出运重大工程建筑渣土。码头临时使用期至2010年2月20日。 二、为保障码头作业安全和周边水陆环境,请你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码头前沿水深、码头结构和附属设施的检查,确保码头前沿水深达到要求,码头结构和附属设施完好。 (二)使用码头装卸机械的,应持经相关部门检验核发的使用合格证,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上岗证书。 (三)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防污扬尘措施,加强现场作业管理,严禁运输船舶非法将建筑渣土排放入航道,确保安全生产和水陆环境不受污染。 特此批复。

二O一O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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