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市各主管部门、产业集团及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2005]第26号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开展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取得并持有南京市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010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 初中级和一般会计人员两个层次开展。 二、继续教育内容、方式及课时 (一)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题讲座,内容及时间另行通知。 (二)初中级和一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企业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2号、第3号;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与分析;财政会计管理相关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程序等)。 2、行政事业类:财政管理相关知识(政府采购法规、政策与操作;“小金库”专项治理相关规定及案例分析);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与分析;财政会计管理相关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程序等)。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分期进行培训方式,每期3天(24小时)。2010年3月1日开始,2010年12月31日结束。具体课时见教学大纲。 三、 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及管理 (一)继续教育培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别实施”原则。 1、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管理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高级会计人员和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组织编写教学大纲(详见 http://www.njcz.gov.cn/main.shtml“南京市会计管理”网站)。 2、各区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初中级和一般会计人员的培训。 3、鼓励有条件的主管部门、产业集团组织实施本部门、本行业初中级和一般会计人员的培训,在完成规定培训内容的基础上,可以结合《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本行业、本部门业务特点,适当调整培训内容和时间。 市总工会可以结合新《工会会计制度》等内容组织实施工会系统会计人员的培训。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可以结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内容组织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人员的培训。 无自主培训条件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原则上由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集中组织实施。 4、其他持证人员可本着“就近、就便”的原则自行选择经备案的继续教育机构参加培训。 (二)自行组织本部门、本行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产业集团以及社会培训单位(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机构)应在2010年2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备案材料。经市财政局评估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在“南京市会计管理”网站上予以公布。 继续教育机构应按照教学大纲和我市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要求实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三)持证人员应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人员信息卡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加盖财政部门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用章。 未参加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持证人员,可以选择指定培训机构面授或自2010年4月1日起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完成相应学习课时后参加统一考试)。 面授培训机构:南京中华财经进修学院。 网上培训机构: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 (网址:http//:www.nj-ckp.com)。 四、监督检查 1、财政部门将对继续教育机构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予以撤换,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2、各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列入《会计法》执行情况、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内容。 3、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将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和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的依据之一,并由财政部门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在“南京市会计管理”网站公布。 联系人:市财政局会计处 电话:51808618、51808614 二○一○年二月一日 附件: 南京市市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备案登记表 (2010年度) 单位盖章 单 位 概 况 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单位登记证书)号码 社会办学许可证号码 单位地址 培训机构负责人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联系人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教 学 场 所 教学地点(一) 场地面积 平方米 教学地点(二) 场地面积 平方米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 职务 师 资 情 况 姓名 学历 职称 工作单位 请提供以下附件:1、营业执照(单位登记证)复印件;2、社会办学许可证复印件;3、单位章程;4、教学管理制度;5、教学场所房产使用权证(或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备注:请将此表于2010年2月10日前报市财政局会计处。市财政局将在“南京市会计管理”网站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