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省有关部门,各中央驻鲁企业、省管企业: 今年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年”和省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的总体部署,狠抓了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确保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促进我省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为表彰先进,促进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政府安委会将对2009年度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一、表彰范围和名额 (一)先进单位(400个): 1、政府:市政府表彰个数根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确定,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50个,乡镇(街道)政府95个。 2、部门:省有关部门30个,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共100个。 3、企业:市、县(市、区)管辖的企业100个,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25个。 (二)先进个人(400人): 1、部门:省有关部门先进个人50人,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先进个人150人。 2、企业:市、县(市、区)管辖企业先进个人150人,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先进个人50人。 二、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市政府、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的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落实省委17号文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总体战略布局,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部署和推进。 2、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四大战役”、“打非治违抓责任”三项行动有部署、有督查、有成效,对重大事故隐患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3、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促进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落实。 4、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办公经费、场所、设施满足工作要求。市、县(市、区)建立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重点乡镇建立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 5、设立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足额拨付使用。 6、督促企业单位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7、有完善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习或演练,建立起上下关联、相互协作的应急救援体系。 8、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下降幅度达到控制指标要求。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二)部门的评选条件 1、依法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逐级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 2、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监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在行政审批工作中,严把安全生产条件关。 3、积极参加各级政府和安委会组织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认真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专项检查、督查和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积极配合处理重特大事故。 4、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四大战役”、“打非治违抓责任”三项行动有部署、有督查、有落实,认真解决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 5、完成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本行业和领域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6、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无迟报、瞒报现象。 7、加强行风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率,热情为基层和企业服务。 (三)企业的评选条件 1、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齐全,并严格执行。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有国家和省安全标准化评级标准的,企业应通过二级以上考核验收。 4、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积极主动地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加大安全投入,积极采用安全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高。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并利用信息技术实施安全监控。 5、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 6、认真开展安全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7、应急救援预案完善,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定期组织演练。 8、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无迟报、瞒报现象。 (四)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积极推进和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绩。 2、认真履行职责,在排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或者在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加大安全投入、采用安全新技术、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等工作中有重大贡献。 3、有改革创新意识,积极探索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安全生产体制建设、法制建设、队伍建设、科技进步、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中有突出表现。 4、严格执法,敢于纠正和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5、热情服务,廉洁勤政,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评选办法及要求 (一)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 1、省有关部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采取各单位自荐、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投票推荐,结合日常工作,由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拟表彰建议名单,报省政府领导审定。 2、市政府先进单位的评选,根据各市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各市2009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情况,结合日常工作,提出拟表彰名单,报省政府领导审定。 3、县(市、区)、乡镇政府先进单位及市、县(市、区)部门、企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由各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推荐,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审查。 4、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采取由各单位自荐,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考评。 (二)评选工作要坚持条件,严格标准,逐级审核上报。对推荐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须征得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同意。各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本市的评选、审核和报送工作。 (三)推荐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认真填写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申报表,一式两份,于2月8日前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崔志胜、孔学锋;联系电话:(0531)81792183。地址:济南市闵子骞路15号;邮编:250014。 附件:1、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2、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 3、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