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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报送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进展情况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国资厅发法规[2010]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中央企业: 为全面提高中央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国资委于2008年5月提出了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明确要求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力争用三年时间在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100%,因违法经营发生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解决。新三年目标提出以来,中央企业积极贯彻落实,各项工作取得显著进展。国资委分别于2009年1月和2009年9月对新三年目标进展情况进行了通报。2010年是落实新三年目标的重要一年,为全面掌握新三年目标第二年度的进展工作情况,请各中央企业认真总结落实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的进展情况,同时填报《中央企业落实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进展情况调查表》(可在国资委网站下载),并将总结报告和《中央企业落实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进展情况调查表》于2010年7月15日前报送我委。 联系人:卢建勋 王超 电话:010-6319326063192626 附件:中央企业落实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进展情况调查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中央企业落实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进展情况调查表 企业名称(加盖印章): 指标 序号 项目 填报信息 备注 填表说明 一、总法律顾问制度 1 是否设置总法律顾问 见注三 2 总法律顾问是否专职 见注四 3 未设置总法律顾问的是否设置副总法律顾问 见注五 4 总法律顾问是否为高级管理人员 见注六 5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否列入章程 6 是否制定关于总法律顾问职责的管理制度 见注七 7 是否明确总法律顾问参加企业董事会、 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决策会议 见注八 8 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数 9 重要子企业户数 见注九 10 重要子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户数 见注十 11 是否将新三年目标纳入对重要子企业的考核内容 二、规章制度法律审核 12 是否制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办法,或在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中规定法律审核内容 见注十一 13 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数量 14 规章制度法律审核数量 15 规章制度法律审核意见是否完备可查 三、经济合同法律审核 16 是否制定合同法律审核办法,或在企业合同管理办法中规定法律审核内容 见注十二 17 签订经济合同数量 18 经济合同法律审核数量 19 经济合同法律审核意见是否完备可查 20 法律顾问是否全程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谈判、起草、签约工作及参与的数量 见注十三 21 是否建立法律事务部门归口管理的经济合同授权委托管理制度 22 是否建立经济合同标准文本制度 23 是否建立经济合同管理信息化系统 四、重要决策法律审核 24 是否制定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办法,或在企业重要决策管理办法中规定法律审核内容 见注十四 25 重要决策数量 见注十五 26 通过参加重要决策会议方式对重要决策进行法律审核数量 27 通过参加工作组、项目组方式对重要决策进行法律审核数量 28 通过会签、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方式对重要决策进行法律审核数量 29 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意见是否完备可查 五、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 30 企业总部及重要子企业历史遗留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数量(2008年7月之前) 见注十六 31 企业总部及重要子企业已解决的历史遗留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32 企业总部及重要子企业因政策、司法等原因无法解决的历史遗留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数量 33 企业总部及重要子企业新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数量 34 企业总部及重要子企业作为原告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数量 35 企业总部及重要子企业作为被告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数量 36 企业总部及重要子企业新发生重大法律纠纷胜诉案件数量 见注十七 37 企业总部及重要子企业因违法、违规或未经法律审核引发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数量 38 企业总部及重要子企业是否建立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逐级备案制度 39 是否建立外聘律师归口法律事务部门管理制度 填表人: 联系方式: 注: 一、调查表中未明确为重要子企业的项目,均指中央企业总部 二、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和新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数量项目,统计数据的期间为新三年目标第一至第二年度(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底) 三、请在填报信息栏填写“是”或“否”(下同);在备注栏填写总法律顾问姓名 四、“专职总法律顾问”是指:(1)担任总法律顾问并以分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为主的企业高管人员;或 (2)由企业其他领导兼任总法律顾问,同时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其他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 五、请在备注栏填写副总法律顾问姓名 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中层部门以上(不含中层)管理人员 七、请在备注栏填写关于总法律顾问职责管理制度的文件名、文号、发文日期 八、请在备注栏填写是以何种方式明确 九、“重要子企业户数”按照国资发法规[2008]109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因改制重组等原因数量发生变化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十、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指:设置专(兼)职总法律顾问或副总法律顾问。请同时填写附表 十一、请在备注栏填写规章制度法律审核办法或企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文件名、文号及发文日期 十二、请在备注栏填写合同法律审核办法或企业合同管理办法文件名、文号及发文日期 十三、请在填报信息栏填写“是”或“否”;在备注栏填写参与数量 十四、请在备注栏填写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办法或企业重要决策管理办法文件名、文号及发文日期 十五、“重要决策”按照国资发法规[2008]109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 十六、“案件数量”包括案件件数和涉案金额,涉案金额计算至“万元”,下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标准按照国资委《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确定;企业自定标准低于上述办法的,依照企业自定标准确定,下同 十七、“胜诉案件”是指:经诉讼、仲裁等程序取得胜诉判决或通过和解等方式妥善解决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附表 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表 企业名称: 序号 重要子企业名称 总法律顾问 (或副总法律顾问)姓名 联系方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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