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加强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切实提高高管人员科学发展和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8〕27号)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年第2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原则 培训工作应当紧密结合山西保险业改革发展特点和监管政策形势,遵循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按需施教、保证质量的原则。 二、培训内容 (一)基本理论: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 (二)法律法规:新《保险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山西保监局及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自律公约及相关重要文件,保险经营管理法律框架和要求等。 (三)专业知识:保险机构战略管理、保险机构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 (四)职业规范:保险机构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三、培训对象 (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中心支公司班子成员,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三)经山西保监局核准任职资格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培训形式 (一)组织实施:各保险机构负责对本系统高管人员培训的组织实施、记录管理(附表1)、资料归档、教材编写和师资库的建立等工作。培训可采取分散自学与集中授课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其中集中授课时间不得少于14天。山西保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1-2次集中授课。 (二)监督考核:山西保监局将于每个培训年度结束后的次年对各保险机构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和培训质量进行考核(包括对高管人员组织笔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内容之一。 各保险机构应对培训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领导管理和协调联系工作(附表2),同时积极组织本系统高管人员参加培训,并于每个培训年度结束后的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工作总结报山西保监局。 联系人:许晋波 电话:0351-3345033 传真:0351-3345026 邮箱:shanxirenjiao@sina.com 附表1:山西省保险机构高管人员培训情况记录表(略) 附表2:保险机构高管人员培训工作负责人及联系人信息表(略)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