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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

【发文字号】 深科工贸信市场字[2010]4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 二○一○年二月一日
深圳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以下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市财政对病害猪损失(使用国家明令禁止药物饲料的生猪除外)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 第三条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二)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 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对象和标准,按照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60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不足90公斤的,按折算后的比例补偿,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工贸信委)负责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负责监督本市区域内各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贸工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并维护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市级监管平台;配合市财政部门落实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资金。 各区贸工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经服局)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过程,核实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系统。 第六条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负责会同市科工贸信委核定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资金;编制本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向财政部提出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 市财政委根据市科工贸信委审核确认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数量,安排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涉及到病害猪货主的,病害猪货主需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达成协议,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实际情况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病害猪货主。 第七条市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协助市科工贸信部门做好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管理工作,各区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应及时将病害猪检疫结果通报给辖区内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做好本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统计工作,并将统计结果抄送各区贸工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经服局)。 第八条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如实上报相关处理情况和信息。 已进入关闭清算程序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如未配备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为不增加企业负担,不再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病害猪及病害生猪产品送至深圳市卫生处理厂(清水河焚烧场)处理,继续履行向所在地区贸工部门报送无害化处理信息的义务;已配备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原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条生猪在待宰期间和屠宰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发现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时已死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做好无害化处理标识,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检疫人员或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按照《病害猪、病害猪产品、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附表1)的格式要求,填写货主名称、处理原因、处理头数、产品(部位)名称、处理方式,在记录表上签字并经驻场动物卫生监督单位盖章确认; (二)货主签字确认后,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将病害生猪或产品送至无害化处理车间(或深圳市卫生处理厂),由无害化处理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无害化处理人员应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主要负责人在记录表上签字、盖章确认;深圳市卫生处理厂(清水河焚烧场)处理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 (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将经上述环节签字盖章确认后的4份记录表分别交回给货主、驻场动物卫生监督单位、所在区贸工部门(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经服局),并留1份存档。 第十二条已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所在地区贸工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经服局),开启监控装置和摄录系统,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并通过系统报送相关信息。需送至深圳市卫生处理厂(清水河焚烧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由深圳市卫生处理厂(清水河焚烧场)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 未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通知所在地区贸工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经服局)派人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 第十三条各区贸工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经服局)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应当在记录表上签字,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通过系统报送无害化处理信息和处理过程时,应按照系统要求在系统中记录监控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每月5日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按照《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附表2)的要求,填写上月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头数、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数量及折合头数以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并报所在区贸工部门(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经服局)。 各区贸工部门(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经服局)应于每月10日前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报市科工贸信委。 市科工贸信委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将上季度本市无害化处理情况报商务部,同时通报市财政委。 第十五条每月10日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填写《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附表3),《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应包括代病害猪货主申领的数量,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报所在区贸工部门(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经服局)确认后报市科工贸信委,由市科工贸信委汇总后报市财政委。 每月15日前,负责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填写《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附表4),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报所在区贸工部门(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经服局)确认后报市科工贸信委,由市科工贸信委汇总后报市财政委。 第十六条市财政委应及时审核拨付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资金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由市科工贸信委将有关情况通报各区贸工部门(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经服局)。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区两级科工贸信(贸工)部门应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委应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市、区两级科工贸信(贸工)部门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每月公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申请情况,并建立无害化处理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受理并处理举报投诉。 第十九条对病害猪检出率连续3个月超过0.5%或低于0.2%的区,市科工贸信委应会同市财政委加强对该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指定专门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人员负责无害化处理工作,并经市科工贸信委培训合格。 第二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的相关信息,妥善保存无害化记录表。记录表至少应保存5年。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工贸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1.病害猪、病害猪产品、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略) 2.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月报表(略) 3.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申领表(略) 4.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财政补贴申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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