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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加强对个人外汇交易开展风险提示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外汇收支秩序,为上海“两个中心”建设和世博会营造良好的外汇支付环境,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和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打击非法网络炒汇、跨境资金违规流动工作部署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研究决定探索建立以预防和打击相结合的治理整顿外汇市场秩序的工作机制,将堵截非法外汇交易的宣传关口前移至银行柜台第一线,通过银行窗口指导宣传“拒绝非法外汇交易、远离非法金融业务”,提高客户风险防范意识,从源头上遏制地下钱庄、网络炒汇等非法外汇交易活动的生存空间。 银行以窗口指导的方式向客户进行外汇交易风险提示和发放风险提示单,告知客户不要盲目从事非法网络炒汇、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交易活动,增强客户对外汇收支风险的了解和安全投资的意识,是监管部门加强金融服务的新举措,也是外汇指定银行提高金融服务的新尝试。各外汇指定银行要高度重视,以实际行动和良好的金融服务,支持上海“两个中心”建设和世博会的成功举办。 上述项风险提示措施自2010年6月1日起试行。请本市各外汇指定银行积极配合做好客户外汇交易风险提示工作,并于2010年5月30日前凭本通知和单位介绍信到我分局领取“个人外汇交易风险提示单”。若银行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或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反馈。 联系人:杨伟杰、林华昌; 联系电话:021-58845976 。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81号913B室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2010年5月24日
 (注:1、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将“个人外汇交易风险提示单”下发至下属各外汇业务营业网点,自2010年6月1日起认真贯彻实施; 2、我分局将不定期抽查各外汇指定银行的执行情况; 3、以后每半年,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需向我分局外汇检查处汇总上报半年度所需的“个人外汇交易风险提示单”使用统计数,并办理申领手续。) 个人外汇交易风险提示单 一、拒绝非法外汇交易 1 、个人当日累计存入外汇现钞不得超过等值5000 美元; 2 、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不得超过等值1万美元; 3 、结汇和购汇每人每年累计分别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 4 、个人不得以分拆结汇、购汇等方式规避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 5 、不得在银行交易系统外进行非法外汇买卖。 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非法买卖外汇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远离非法金融业务 个人在我国境内投资理财时,需谨慎审核该投资机构是否具有金融、期货经营许可。 1、未经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从事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 3、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4、境内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非法境外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擅自从事非法境外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组织参与上述非法境外金融业务属于非法经营外汇业务和擅自买卖外汇行为,将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惩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二0一0年六月一月 上述内容已知晓。 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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