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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春节期间对困难群众发放生活补助金的通知


【颁发部门】 遂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遂府办函[2010]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保证我市困难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春节期间对我市困难群众一次性发放生活补助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及标准 对2009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的城市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发放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为80元/人。 二、资金来源 市城区(含船山区、遂宁经济开发区、创新工业园、河东新区)所需资金,市级价调基金按70%进行补助,其余部分自筹;安居区、射洪县、蓬溪县和大英县所需资金由各区、县从财政匹配资金中安排解决。 三、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困难群众在2010年2月5日前领到生活补助金。 附件:遂宁市2010年春节期间困难群众生活补助金安排表

二○一○年二月一日
附件: 遂宁市2010年春节期间困难群众生活补助金安排表 单位:万元 合 计 441.3 船山区 305.1 经济开发区 71.6 创新工业园 54.8 河东新区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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