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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北海市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批复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桂发改投资[2010]9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变更办公业务用房项目建设方式的函》(桂食药监函〔2009〕621号)收悉。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你局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我委桂发改投资[2006]757号批复的北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方式由联合购买变更为单独购买。总建筑面积由3526平方米调整为2150平方米,总投资由557.1万元调整为681.7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及项目业主自筹解决。 二、同意调整我委桂发改投资[2007]372号批复的灵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方式由新建变更为购置。总建筑面积由603.3平方米调整为535平方米,总投资由139.3万元调整为220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及项目业主自筹解决。 三、同意调整我委桂发改投资[2007]372号批复的大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方式由新建变更为购置。总建筑面积由603.3平方米调整为508.75平方米,总投资由95万元调整为145.96万元。 四、同意调整我委桂发改投资[2007]310号批复的宾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方式由购置变更为扩建。总建筑面积由700平方米调整为520平方米,总投资由79万元调整为74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及项目业主自筹解决。 请据此批复开展下阶段工作。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管理规定,项目需落实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一○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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