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本市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办理程序,建立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联动审批机制,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现就建设工程采取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等不同情形下,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认消防监管方式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事窗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认该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依法实行审核制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取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事窗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认该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依法实行备案抽查制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式告知单》(格式见附件)。 二、施工许可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该工程被确认实行审核制的,建设单位应当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规定的办理施工许可的其他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二)建设工程开工前,该工程被确认实行备案抽查制的,建设单位应当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式告知单》及规定的办理施工许可的其他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并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7日内,按相关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三、竣工验收备案 (一)该工程被确认实行审核制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结论为满足使用要求)及规定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其他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该工程被确认实行备案抽查制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消防备案,再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及规定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其他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 二○一○年二月五日 附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式告知单 (建设单位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第十三条、条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名称)的消防工程属消防设计备案范围,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七日内,将消防设计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工程基本情况:(工程地址,工程所包括建筑幢号、建筑面积,装修工程所在建筑及装修楼层、装修面积,使用功能,用途等)。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事窗口印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