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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城乡规划工作要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吉建规[201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现将《2010年全省城乡规划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好今年的工作。

二○一○年二月五日
2010年全省城乡规划工作要点
2010年全省城乡规划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城乡规划法》,全面落实全省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以推进城镇化进程、加快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为主线,切实做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和长吉图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加快各类城乡规划编制进度,健全完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着力推进全省城镇化进程,加快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 全面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制定的“两个集聚”城镇化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全省城镇化进程,提高城镇化水平,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坚决贯彻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做大做强长吉两市,加快发展大中城市,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县城向中等城市迈进”的战略要求,科学谋划、优化整合城镇空间布局。适当调整完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城镇空间布局方案,结合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规划的启动实施,加紧编制长吉图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力争2010年底完成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各地要找准自身定位和工作切入点,着眼于区域和全省来谋划当地的城镇总体布局和城镇化发展方向,积极研究制定城镇发展战略,适时调整或修编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加快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长吉图区域相关城市、县城以及重点镇要立即启动各类各层次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实现长吉图区域城乡规划全覆盖。 二、加快规划编制和审批进度,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现行城市总体规划规划期至2010年的城市和县城,要立即启动规划期至2030年的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同步编制新一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下大气力做好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实现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控详规全覆盖。严格贯彻执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没有编制控详规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有条件的城市,中心城区控详规编制完成后,编制范围可向行政辖区内的周边镇区拓展。认真做好控详规的审批和备案工作;抓紧完成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将其全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全面启动城市交通、消防、绿地系统及市政设施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结合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定的建设用地指标要求,加快设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进度,年内省厅力争完成吉林、白山、通化、榆树、公主岭和梅河口等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和报批工作,计划完成四平、辽源、白城等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工作;各市州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加强对县(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报批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切实提高规划审批效率、规范审批程序;各县(市)规划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尽快完成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规划、控详规和各类专项规划的报批工作。 三、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健全完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积极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做好《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送审稿)的征求意见工作,力争年内颁布施行。加快《吉林省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立法工作进度。严格城乡规划修改审查认定制度,尽快下发《吉林省城乡规划修改认定办法》。认真宣传贯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着重研究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过程中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尽快建立城乡规划环评审查和实施监管制度。各地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就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政务公开、规划评估以及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等重点问题,抓紧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完善《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体系。 四、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完善管理体制机制 做好《吉林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不断提高全省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各地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制度,提高规划条件的技术含量,认真做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分级审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凡不符合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严格履行城乡规划修改认定程序,认真做好公示、规划评估和专题论证工作。 大力推行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尽快下发《吉林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暂行办法》,在做好试点城市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向省内其他大中城市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不断完善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加强对各类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查;建立完善城乡规划公示和听证制度,妥善处理好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规划审批、许可事项。 五、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做好建设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巩固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认真完成“回头看”和专项治理巩固、深化阶段的各项工作任务,各地应于2010年3月1日前,将2009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理情况上报省厅。 充分利用已经建立起的省、市州、县(市)三级专项治理组织机构,继续采取属地化实施、自查自纠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深入开展建设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认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做好项目的清理和排查工作,项目排查重点应围绕《城乡规划法》执行情况、变更规划和调整容积率情况、城乡规划环评执行情况等方面内容展开,妥善做好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与建设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协调与衔接。 六、加强城乡规划廉政、勤政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各地要加强城乡规划制定、审批和修改等各环节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认真履行“一书三证”、放线验线、竣工验收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程序,及时纠正专项治理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违规审批行为,加大对违法违纪人员的查处力度,大力推行城乡规划诚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城乡规划政务公开,不断提高规划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切实保证城乡规划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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