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碧水蓝天2010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年二月四日
石家庄市碧水蓝天2010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和水环境质量,依据国家、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石家庄市2010年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污染减排为主线,以开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年活动为载体,全力推进“洗城净天”和“清流净水”工程,提升环境“三年大变样”内在质量,实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目标
(一)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8%,控制在11.73万吨以内;二氧化硫排放量总量在2005年基础削减15.5%,控制在17.65万吨以内。圆满完成我市“十一五”确定的污染减排目标。
(二)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稳定在317天以上;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市内六区和鹿泉市、藁城市、正定县、栾城县降尘量力争低于21t/km2.30d。其中,高新区、裕华区、鹿泉市降尘量年平均值比上年下降6%,栾城县、正定县下降8%,长安区、藁城市下降10%,桥西区、新华区、桥东区下降15%。
(三)滹沱河、洨河、邵村排干渠、汪洋沟等河流出市境断面COD浓度低于130mg/L,磁河非主汛期确保无水、主汛期出市境断面COD浓度低于100mg/L,石津总干渠达到Ⅴ类标准;城市污水处理率≥90%,其中,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100%;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主要水质指标稳定保持在国家地表水Ⅱ类水质标准,市区集中饮用水源地主要水质指标达标率在96%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洗城净天”工程
1、调整能源结构,严格煤炭管制,提高集中供热率。
(1)市工信局负责,市发改委、电业局、环保局配合,制定削减方案,分解削减指标,抓好工作落实,力争削减主城区煤炭使用量200万吨。
(2)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并确保气源供应充足;市建设局负责,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天然气管网要优先覆盖二环路以内范围;市环保局组织,各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对二环路内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域的燃煤锅炉全部改烧天然气,非覆盖区域内改用电;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燃煤小锅炉改气、改电优惠政策,落实奖励补贴资金。
(3)市工信局、环保局负责,加强对低硫煤购销企业和用煤单位的日常监管,严禁在市区燃用和销售含硫量超过0.8%的煤炭。加大优质低硫煤推广力度,全市推广使用优质低硫煤600万吨。
(4)市工信局、财政局、各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财政补贴政策,安排专项配套资金,推进本辖区内“城中村”优质低硫煤炭的推广使用。通过以奖代补或集中招标、集中拨付等形式,用于“城中村”低硫煤推广工作,指导辖区“城中村”住户采购低硫煤,使优质低硫煤的使用比例达到90%以上。
(5)市能源办负责,加快热源建设和供热管网建设,加快推进鹿华热电厂、良村热电厂项目建设,及时提供供热管网和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域的分散燃煤锅炉分布名单,由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强制拆除,市环保局负责监督。拆炉优惠补贴奖励政策坚持不变,市财政局落实拆炉单位补贴、奖励资金(名单详见附件1)。
(6)市环保局负责,市城管局、工商局配合,对石环公路以内所有煤堆、料堆、灰堆进行彻底整治,对经整改仍达不到整治标准和要求的,要坚决关停。市环保局要加强排烟设施的日常监管,保证除尘设施稳定运行,杜绝冒黑烟现象。
2、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市区重点污染企业搬迁工作。
(1)市发改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负责淘汰落后产能,定期公布淘汰企业名单,按时淘汰小火电机组;市工信局按时淘汰小焦化、小炼铁、小烧结企业。
(2)市工信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年内完成27家市区重点污染企业的搬迁任务(名单详见附件2)。
3、脱硫治理工作。
市环保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以下工作:
对所有燃煤电厂在用燃煤锅炉限期进行脱硫治理,并安装分布控制系统(DCS系统)(名单详见附件3)。
对平山敬业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等钢铁企业在用烧结机限期进行脱硫除尘治理,安装烟尘和二氧化硫自动监测设施,并与市环保局联网(名单详见附件4)。
对10吨以上锅炉和年燃煤量5000吨以上的窑炉进行脱硫除尘治理,20吨以上(含20吨)锅炉安装烟尘和二氧化硫自动监测设施,并与市环保局联网(名单详见附件5)。
平山县政府负责,尽快制定出平山敬业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退出钢铁行业的机制,落实具体退出时限、方向、措施、政策。
4、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市内六区和鹿泉市、藁城市、正定县、栾城县及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垃圾无积存,道路、庭院、楼房、车身、树叶无尘土,工地围挡、拆迁洒水、砂土覆盖、物料棚化、路面硬化、路边绿化和学校操场绿化分别达到100%的工作标准,进一步开展垃圾清除、道路清洗、工地抑尘、庭院保洁工作。
(1)垃圾清除工作。市城管局组织,有关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集中对辖区城中村、主次干道、公共场所、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铁路沿线等部位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进行全面清除,不留死角。
(2)道路清洗工作。市城管局、园林局组织,有关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进一步强化卫生保洁,做到主干道路(含高架路、非机动车道)每天机械化清扫及洒水3次以上,每10天冲刷1次;火车站、汽车站、广场等主要城市节点及二环路出市口外延500米每10天冲刷1次;雨后及时冲刷污垢路面;按时清扫小街巷。
市交通局负责,加强对石环公路和国道、省道的清扫和洒水,保证路面清洁卫生。
市城管局组织,市交管局、建设局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加强渣土清运车辆的管理,所有渣土清运车辆须具有资质并加盖和安装GPS,车辆驶出工地要保持车身整洁,严密覆盖,严禁超高装载,不得沿途遗洒。市交管局利用路口摄像头进行实时拍照,对遮盖不严密、车身不洁净的渣土清运车辆,由城管部门和交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不覆盖的造成路面污染严重的运输车辆,由城管部门负责清除渣土运输市场;市建设局要加强监控,对建筑渣土运输车辆超高装载、不苫盖或苫盖不严的,严禁驶出施工工地。
市园林局负责,各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配合,对市区所有道路两侧的绿化带进行整治,清除杂物,冲洗树叶,保持植被洁净。
(3)工地抑尘工作。市建设局负责,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管理。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应将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并于工程开工之日起15日内足额支付施工单位。所有施工工地必须按规定采取设置围档、硬化道路、覆盖砂土、棚化物料、洒水抑尘等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完成对土方作业施工现场出入口至城市道路的硬化,设置车轮冲洗设施,并设专人负责保洁;拆迁作业时必须采取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等措施,防止产生灰尘。
市铁指办负责,加强铁路入地工程的管理,施工现场要全部按要求围挡,弃土要及时清运,回填土方要规整后严密覆盖,施工现场要有专人抑尘保洁。渣土清运时必须严密遮盖,并保证车身整洁。
市交通局负责,加强石环公路与各主干道路交汇处的环境整治,做好绿化、硬化和美化工作,对无法实施绿化的裸露地面,要采取措施严密覆盖。
市法制办、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负责,8月底前完成《石家庄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制定工作。
(4)庭院保洁工作。有关县(市)、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动员辖区各单位、学校、企业、庭院深入开展环境卫生保洁,对所有楼房楼顶进行彻底清刷,对玻璃幕墙、瓷砖等可冲刷的楼体全部进行清洗。
市教育局和各区政府负责,对学校操场进行硬化或绿化。
市园林局负责,市规划局、建设局配合,对在建公园进行整治,设置围挡,平整地面,严密覆盖建筑垃圾和物料。同时,要制定优惠政策措施,推广空间立体绿化工作。
市建设局、城管局、环保局、园林局和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做好扬尘源喷洒抑尘剂的宣传、推广工作。
5、水泥粉磨和沥青搅拌粉尘污染治理。
(1)按照《石家庄市水泥粉磨企业综合治理实施方案》,3月底前完成所有水泥粉磨企业的综合治理(名单详见附件6)。
(2)市环保局负责,市城管局、规划局、工商局配合,市区水泥、沥青混凝土搅拌站3月底前完成综合治理;藁城市、鹿泉市、正定县和栾城县水泥、沥青混凝土搅拌站8月底前完成综合治理,全部达到“有组织排放源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源棚化、仓化,地面道路硬化,厂区地面绿化,外在形象美化,进出车辆净化”的治理标准(名单详见附件7)。
6、机动车尾气和加油站油气污染防治工作。
(1)市交通局负责,加快加气站建设和公交车改烧天然气工作,更新的出租车和公交车全部使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
(2)市法制办、交管局、环保局负责,年内完成《石家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建立我市“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市环保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继续开展尾气年检。
(3)市交管局负责,依据《石家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在二环内主要路段,实施“黄标车”和无标志车辆限行。
(4)市环保局会同市交管局加大路检抽查力度,对尾气超标车辆,实行限期治理。
(5)市交管局要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加速淘汰高污染排放车辆;市商务局负责,市环保局、财政局配合,继续开展黄标车以旧换新业务。
(6)市商务局负责,督促市区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市环保局、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市区加油站油气回收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确保油气回收设施的正常运行。
7、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专项治理。
鹿泉市、市内五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有关市直部门负责,按照《石家庄市大气污染控制示范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对市区九个大气监测点位周边4平方公里区域继续开展专项治理。所有施工工地实现绿色施工;所有裸露地面、煤堆、灰堆、料堆实现全部软硬覆盖;道路保持日常整洁;确需保留使用的窑炉、饮食炉灶全部改烧天然气、煤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
8、重点监管区域综合整治。
(1)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对高邑、井陉等地的陶瓷企业;藁城、新乐、正定、无极等地的板材企业;井陉、矿区、平山、元氏煤炭储运和洗煤企业粉尘污染进行集中整治,彻底解决有组织源和无组织源的污染防治问题,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市环保局负责制定相关治理标准,并监督实施。
(2)井陉县政府负责,对本辖区的钙镁企业进行整顿、压缩、搬迁、整合,对允许保留的钙镁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3)市环保局组织,鹿泉市、藁城市、正定县、栾城县、市内五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开展石环公路两侧违法企业环境整治行动,彻底取缔小化工、洗浴燃煤小锅炉。
9、秸秆禁烧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严格落实秸秆禁烧各项制度,力争在夏秋两季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
10、实施空气质量预警,对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1)凡空气质量预测三级和三级以上,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发出预警指令,相关部门及重点企业要按照指令要求,采取整改、停工、限产等预警措施。
(2)市环保局负责空气质量预警的发布和预警措施落实情况的统计汇总,并会同市政府督查室、监察局、新闻媒体对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曝光和问责。
(二)“清流净水”工程
1、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并规范运行管理。
(1)市建设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按照《石家庄市2008-2010年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强力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确保已经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进水口、出水口COD自动监控装置正常运行;污水处理厂于2010年底前全部完成中控室建设(名单详见附件8)。
(2)市建设局负责,确保桥东污水处理厂于2010年4月底前实现满负荷运行,并达到国家一级B排放标准;升级改造工程于2010年9月底前完成,并投入试运行。
(3)市城管局负责,确保桥西污水处理厂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工程。
(4)市园林局负责,确保2010年9月底前完成西北水利防洪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并正式投入试运行。
(5)栾城县、赵县政府和石家庄循环经济化工示范基地管委会负责,加快栾城县、赵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和良村南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建设进度,2010年底前建成并通过验收。
(6)市规划局及各县(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新建项目排水必须按雨污分流设计,与市政排水管线接通管的前端,须设置检查井,否则不予审批有关手续。市城管局及各县(市)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职责加强施工过程的监督,雨污管线要分别接入相应市政管网,未按要求设置检查井的,不予审批有关手续。
(7)市城管局及各县(市)城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污水的监管,定期对排水单位的排水水质、水量以及污水管网内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并建立相应的排水监测档案。排入污水管网的污水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未设置检查井的,不予发放《排水许可证》,确保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满足设计要求。
(8)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管,其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的,征收污水排污费,并依法处罚。
(9)市环保局负责,加强制药、化工、造纸、淀粉等重污染企业向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控制标准的备案管理及日常监管,明确企业废水排放控制要求,并定期公告。
(10)市发改委、环保局负责,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厂但无故不运行的,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到2010年6月底,如赞皇县、新乐市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及再生水处理工程仍未通过验收并投入正式运行;栾城县和赵县污水处理厂二期、灵寿县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工程仍未开工建设,市发改委、环保局暂停审批上述地区所有增加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到2010年9月底,无极县城北工业区污水处理厂以及赵县、无极县、栾城县、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仍未通过验收并投入正式运行,市发改委、环保局暂停审批上述地区所有增加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2、强化排污企业监管。
(1)市环保局负责,严格执行排水单位的排污许可制度。相关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年检。
(2)市环保局负责,对污水处理厂以及将污水直接排入水体的排水单位的排水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对废水直接排入主要河流的现有企业,2010年其入河排污口水质COD浓度控制在130mg/L以内,否则,由有关县(市)、区政府责令停产治理。
(3)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全面整治制浆造纸企业。按照省政府要求,全市所有废水未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制浆造纸企业,废水排放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特别排放限值,达不到标准的一律停产治理(名单详见附件9)。
(4)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按照“园区向城镇集中、企业向园区集中”的“两集中”原则,除城市污水处理厂外,全市原则上不再新设立入河排污口。新建化工、制药、农药、印染、制革、酿造、制浆造纸及涉及重金属排放等水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须进入工业集中区,且工业集中区已进行规划环评。
(5)强化农村水环境治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废水排放管理意见》,进一步规范企业废水无组织排放行为,有效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3、加强水源地保护与管理。
(1)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设立直接排污口,并按照国家规范完成立标工作。
(2)灵寿县政府负责,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工程于2010年底前投入使用,取缔地下水源保护区排污口。
(3)平山县政府负责,市财政局、水务局、环保局配合,以下槐镇、西柏坡镇、温塘镇为试点,开展滹沱河支流环境综合治理,对位于岗黄水库上游镇政府所在地进行综合整治,因地制宜地建设前置库、人工湿地等生态修复工程,确保入滹沱河水质达标。
(4)市法制办会同市环保局,2010年6月底前完成《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修订报审工作。
(5)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务局、财政局、新乐市和正定县政府,年内启动并实施在滹沱河、沙河、磁河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各建设1眼水质监测井工作,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和评价,确保饮用水质量。
(6)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2010年6月底前划定本辖区的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在非禁养区新建养殖场的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户,由有关县(市)、区政府于2010年10月底前制定规划,限期搬迁或关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石家庄市碧水蓝天2010行动指挥部,市委副书记、市长艾文礼任总指挥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栗进路,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大虎,市人大副主任傅世武,市政协副主席李天印任指挥长,成员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以及市环保局、监察局、公安局、建设局、城管局、规划局、园林局、交通局、交管局、发改委、工信局、水务局、军地协调办和铁指办主要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大虎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董玉辉、市环保局局长张炬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组和督导组。综合组组长由市环保局牛新国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环保局、建设局、城管局、发改委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综合协调、情况汇总、年终考核等工作。督导组组长由市政府办公厅董俊学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和市监察局、环保局、发改委、建设局、城管局、交管局、交通局、教育局、水务局、园林局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评验收。综合组和督导组专职集中办公。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日监测周分析”、“月调度月通报”、“季讲评季总结”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一名联络员,每日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并及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整理后以“简报”形式印发;每周分析一次环境质量状况、每月调度通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每季度对工作进行一次讲评和总结。
(三)强化督导检查。督导组对各县(市)、区和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的监督和检查,对重要工作进行跟踪督办,到期要账,对目无法纪、严重污染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决不姑息迁就。
(四)加大追究力度。对工作不力、做表面文章、不能按标准完成环保责任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掩盖矛盾、推诿扯皮、工作懈怠,致使工作不能完成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领导的责任。由于工作失职而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五)广泛宣传教育。市委宣传部要组织市电视台、电台、日报社,采取专栏、专刊、专题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洗城净天”和“清流净水”两大工程的现实意义,全方位、大力度、多视角宣传报道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报道先进经验,公开曝光落后典型,跟踪报道整改进度。有关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也要下大力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努力营造全民参与和支持环境保护的浓厚氛围。
附件:
1.石家庄市2010年第一批拆除分散燃煤锅炉单位明细表(略)
2.石家庄市2010年市区重点搬迁企业明细表(略)
3.石家庄市2010年燃煤发电及供热企业限期治理项目表(略)
4.石家庄市2010年钢铁企业烧结机限期治理项目表(略)
5.石家庄市10吨以上燃煤锅炉脱硫除尘项目明细表(略)
6.石家庄市水泥粉磨企业综合治理明细表(略)
7.水泥搅拌及沥青生产企业综合治理责任分解表(略)
8.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建设任务表(略)
9.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