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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同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设立深圳分所的批复


【颁发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发文字号】 深财会[2010]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我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规定,对你所报送的申请设立深圳分所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深圳分所。 二、该分所的负责人为陈吉先。 三、该分所的办公场所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人民大厦1803室。 四、请你所持本批复文件,于60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分所设立登记手续,同时向我委报送营业执照复印件。逾期未办理的,本批复文件失效。 五、分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自分所办理完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转入该分所的手续,在未办理完转入手续以前,不得在新设立的分所执业。 此复。

二○一○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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