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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09年度公安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颁发部门】 酒泉市政府

【发文字号】 酒政发[2010]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2009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要求和市委、市政府“两抓整推”工作思路,认真履行维稳第一责任,主动服务发展第一要务,以国庆60周年安保为抓手,大力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了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为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了一批勇于创新、扎实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促进工作,市政府决定,对2009年度全市公安机关目标责任书考核、“三基工程”建设、国庆安保、消防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1.授予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金塔县公安局“2009年度全市优秀公安局”,各颁发奖牌一面,发给奖金1万元; 2.授予肃北县人民政府“全市公安‘三基工程’建设先进单位”,颁发奖牌一面,发给奖金1万元; 3.授予瓜州县人民政府“国庆60周年安保工作先进单位”,颁发奖牌一面,发给奖金1万元; 4.授予敦煌市人民政府“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玉门市人民政府“全市消防营房建设先进单位”,各颁发奖牌一面,发给奖金1万元。 5.授予肃州区人民政府、金塔县人民政府“全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先进单位”,各颁发奖牌一面,发给奖金1万元; 希望受到表彰奖励的先进单位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努力工作,再创佳绩。市政府号召,各县(市、区)政府、各级公安机关要以受到表彰奖励的先进单位为榜样,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三个机制”,推进“五大建设”,深化“三基”工程,凝心聚力,开拓创新、积极进取,扎实工作,为构建平安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酒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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