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会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国供销集团及所属企业: 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第五届理事会第1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拟于2010年9月份召开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工作会议,重点研究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联合发展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总社领导讲话; (二)表彰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2010年度百强企业、优秀企业家和开放办社“十佳企业”; (三)现场参观考察供销合作社优秀企业; (四)企业联合发展项目推介。 二、参加会议人员 总社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副省级省会城市供销合作社主任、分管企业工作的副主任、相关处长各1人;总社相关部局、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班子成员及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受表彰的供销合作社优秀企业负责人及优秀企业家代表。 三、会议准备工作 (一)做好供销合作社系统百强企业、优秀企业家、开放办社“十佳企业”的筛选、初审和推荐工作。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要精心组织,严格把关,根据《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2010年度百强企业评审方案》(附件1)、《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优秀企业家评选方案》(附件2)、《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2010年度开放办社“十佳企业”评审办法》(附件3)的有关规定按时报送推荐名单。 (二)做好典型单位推荐工作。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向总社推荐1-2家典型企业作为经验交流备选单位,总社从中选择会议交流单位,交流的内容主要是深化企业改革、推动科学发展、促进联合、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和出资人有效履行职责方面的经验,交流的重点放在促进联合发展上。 (三)做好供销合作社企业项目推介的准备工作。各地要在系统内选择一批预期效益高、发展前景好、辐射范围广、带动能力强的项目,争取在企业工作会上达成合作意向,实现系统内企业横向和纵向联合发展。项目推介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和特点、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预测、项目风险、意向合作伙伴要求等,每个项目文字介绍原则上控制在2000字以内。各地需将推介的项目自行汇编成册,准备300份带到会上,题目统一确定为:XX省(区、市)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联合发展推介项目。 (四)配合总社做好系统企业联合发展调研工作。总社拟于近期组织专门力量对全系统社有企业联合发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研究,调研内容包括:一是当前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联合发展的基本情况;二是制约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联合发展的主要因素;三是如何有效地推动系统企业的联合发展;四是目前供销合作社系统在联合发展方面有哪些好的经验和做法。请各省(区、市)供销合作社根据调研内容做好前期调研和配合工作,并据实认真填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4)。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2010年度百强企业、开放办社“十佳企业”的材料请于7月20日前报送到总社财会部(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部),申报材料中应当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省级社公章)、企业简介(1000字以内),具体申报条件和程序见附件1和附件3。 联系人:李兴文(电话:010-66051446);丛山(电话:010-66054691)。 电子邮箱:coop010@126.com (二)申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优秀企业家的材料请于7月15日前报送到总社人事部,申报材料中应包括企业简介、个人简历等,并经省级社盖章确认,具体申报条件和程序见附件2。 联系人:贺志刚(电话:010-66054969) 电子邮箱:hezhigang@chinacoop.gov.cn (三)典型经验交流材料和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请于7月31日前报送到总社合作指导部。 联系人:郭仲武 (电话:010-66050196) 电子邮箱:guozhongwu@chinacoop.gov.cn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附件1: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2010年度“百强企业”评审方案 附件2: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优秀企业家评选方案 附件3: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2010年度开放办社“十佳企业”评审办法 附件4: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2010年度 百强企业评审方案 一、评审范围和条件 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下列企业纳入百强企业评审范围。 (一)供销合作社全资和控股企业; (二)股份比例不低于34%的供销合作社参股企业; (三)销售(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 (四)利润总额300万元以上; (五)所有者权益600万元以上。 符合以上第一、二项条件之一并同时符合第三、四、五项条件的企业,有资格申报百强企业。 二、限制规定 (一)各级供销合作社成立的无具体经营业务,主要行使社有企业出资人职能的集团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不纳入百强企业申报范围。 (二)除无具体经营业务、主要行使出资人和资产监管职能以外的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相对控股子公司,其财务报表已被合并到集团母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中的,为避免重复,只允许母公司申报,二级法人不单独申报。 (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参股企业、开放办社吸纳的企业和纳入供销合作社管理但股本中无供销合作社集体资本(包括集体法人资本)的企业,单独参加开放办社“十佳企业”的评选,不纳入百强企业评审范围。 三、排序规则 在满足百强企业申报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中,根据国际国内通行规则,按2009年销售(营业)收入大小排序,前120名作为全系统百强企业备选公示名单,最后取前100名为百强企业。若销售(营业)收入相同,利润总额多的往前排。 四、数据来源 百强企业的评选应当全部以数字为依据,数据来源以2009年度供销合作社企业会计决算数据为准。申报企业必须提交经中介机构审验盖章的2009年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参选企业要保证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申报表必须经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和主管的供销合作社公章。 五、评审程序 1、上报及初审。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含计划单列市)根据评审范围和条件,负责筛选本省(区、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并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由省社盖章后上报总社财会部,上报时间截止到2010年7月20日。 2、总社复审。对各省上报的百强企业候选名单和财务数据,由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系统企业工作会议筹备组复审,对复审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申报企业,不纳入备选名单。 3、名单确定。根据省社初审和总社复审结果,确定2010年度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百强企业名单,在《中华合作时报》和总社网站上公示7天,如无异议,提交总社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最终确定百强企业名单。 六、表彰奖励 对经总社主任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的2010年度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百强企业,总社在第二次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工作会议上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并在《经济日报》和《中华合作时报》上公布。 附件2: 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优秀企业家评选方案 一、评选范围 供销合作社全资和控股企业的主要决策者(董事长或总经理),均有资格参与全国供销合作社优秀企业家评选,每个企业限申报一人。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各级供销合作社机关干部兼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不参与评选。 二、评选名额 本次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优秀企业家评选名额为50名。 三、评选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经营管理能力,勇于创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在主要领导岗位连续任职五年以上。 (三)企业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 (四)企业上年度实现利润600万元以上。 (五)企业依法经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坚持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宗旨,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四、评选程序 (一)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负责优秀企业家的推荐工作,并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后向总社报送优秀企业家申报表、企业基本情况、个人简历等材料。 (二)总社成立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优秀企业家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具体工作。 (三)总社优秀企业家评审小组根据各省的推荐材料和评选条件进行评审,提出优秀企业家候选名单,在总社网站和《中华合作时报》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总社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五、表彰奖励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在系统第二次企业工作会议上对获奖者进行表彰,授予获奖者“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名单在《经济日报》和《中华合作时报》上刊登。 附件3: 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2010年度 开放办社“十佳企业”评审办法 一、评审范围 开放办社“十佳企业”授予那些不在供销合作社系统百强企业评审范围之内,但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为农服务能力突出的供销合作社参股企业和开放办社吸纳的企业。 二、评审条件 开放办社“十佳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 (一)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接受供销合作社的行业指导; (二)企业会计报表纳入供销合作社行业汇总报表管理; (三)销售(营业)收入10亿元人民币以上; (四)利润总额3000万元以上。 三、评审规则 开放办社“十佳企业”的评审程序、数据来源、限定条件、排序方法和工作要求与供销合作社系统百强企业的评审方案相同。 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2010年度开放办社“十佳企业”的名额为10个,由省级供销合作社负责推荐。 附件4: 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一、基本情况(单位:个) 合计 省社所属企业 市社所属企业 县社所属企业 联合发展情况 联合发展情况 联合发展情况 联合发展情况 (一)企业数量 (二)改制情况 改制企业 其中: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它改制企业 未改制企业 (三)产权情况 全资企业 控股企业 参股企业 开放办社企业 (四)产业分布情况 农资企业 再生资源企业 日用消费品企业 农副产品经营企业 其中:棉麻企业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商品交易市场 其中: 农副产品交易市场 再生资源交易市场 餐饮和服务企业 工业生产企业 其中:农副产品加工企业 房地产企业 其它 二、资产情况(单位:元) 资产总额 其中: 农资企业 棉麻企业 再生资源企业 日用消费品企业 农副产品经营企业 负债总额 其中: 农资企业 棉麻企业 再生资源企业 日用消费品企业 农副产品经营企业 所有者权益 其中: 农资企业 棉麻企业 再生资源企业 日用消费品企业 农副产品经营企业 三、经营情况(单位:元) 销售收入 其中: 农资企业 棉麻企业 再生资源企业 日用消费品企业 农副产品经营企业 利润总额 其中: 农资企业 棉麻企业 再生资源企业 日用消费品企业 农副产品经营企业 亏损企业(个) 其中: 农资企业 棉麻企业 再生资源企业 日用消费品企业 农副产品经营企业 备注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说明: 1、本次调查的社有企业是指县级和县级以上的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所属的法人企业。基层社及其所属企业不纳入此次调查范围,基层社改革与发展情况另行专题研究。 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填报2009年12月31日数据;另一份填报2010年6月30日前数据,基本情况均为统计指标,资产情况和经营情况均为财务指标。 3、调查表经填报人签字,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0年7月31日前报送总社。 4、改制企业,指按《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5、其它改制企业,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登记的合作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和合伙制企业。 6、未改制企业,指不在本说明4、5范围之内的法人企业。 7、控股企业包括绝对控股企业和相对控股企业,绝对控股企业是指所持股份的比例在50%以上,相对控股企业是指所持股份比例小于50%,但多于其他任何一个经济成分所持股份的比例。 8、开放办社企业是指通过开门开放办社吸纳的虽无资产关系,但有社务指导关系的企业。 9、联合发展情况,填报系统上下有产权联结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及企业集团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