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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申报北京市血液管理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京卫医字[2010]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三级医院,各采供血机构: 为了加强北京市血液管理,提高血液管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卫医字 [2009]147号)的精神,北京市卫生局决定,将北京市采供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及北京市临床输血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以下简称“采供血质控中心”及“输血质控中心”)进行整合,成立北京市血液管理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以下简称“血液管理质控中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工作职责 (一)在北京市卫生局的领导下,建立北京市血液管理质量控制和改进工作体系和科学的工作流程,认真落实、不断完善血液管理的相关管理标准,有效规范采供血和临床输血管理行为。 (二)具有全局观念、责任意识、开拓精神、管理理念,制定北京市血液管理工作计划,开展调查研究。推出临床科学、合理用血的保障措施和评价标准,并落实持续改进,为北京市卫生局血液管理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三)协助北京市卫生局在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管理工作中,抓质量,上水平,重服务,保安全,不断夯实专业基础,创新专业理论,提升专业技能,彰显新时期血液管理的精神和宗旨。 (四)及时总结北京市血液管理工作,大力表彰先进,积极推广经验,广泛借鉴教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确保北京市血液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二、申报条件 (一)三级甲等医院和采供血机构均可申报。 (二)医院的申报条件 1.医院设立独立的输血科,并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下开展工作。输血科建立质量管理小组,并配备质量管理人员(专职或兼职)。 2.医院有完善的安全用血制度和科学的临床用血流程以及健全的临床输血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工作制度、技术规范和岗位职责。 3.医院积极开展输血后评价等相关工作。 4.医院开展成分输血,推行术中血液回输,自身输血率≥20%。 (三)采供血机构的申报条件 1.采供血机构应有完善的、全方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够对采供血质量管理进行实施监控和持续改进。 2.与医院建立良好的供血关系,科学性、合理性地指导和监督医院临床用血工作。 3.有应对突发事件和献血淡季血源不足问题的能力,确保血液应急保障机制正常、高效运转。 4.有合理的采血点、储血点设置规划和工作计划,能够满足采供血工作的需求。 三、申报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血站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申请书(包括申请单位临床输血工作和质控工作开展情况;拟承担北京市血液管理质控中心后的组织结构、质控中心负责人资质条件及人员配置;拟承担质控中心工作后的工作方案和质量控制措施等); (三)申请单位提供血液管理质控中心办公用房、专兼职办公人员的承诺书; (四)申请单位提供2007年、2008年和2009年每年手术量、年用血总量、用血量大的前五位病种的用血量(按照红细胞、血浆、血小板进行统计); (五)拟聘请相关专业专家名单(包括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 四、工作要求 (一)血液管理质控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院医务处或采供血机构的质监办。 (二)血液管理质控中心设主任1人,须具备临床医疗的教育背景或工作经历,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担任管理职务,并具有开拓精神和创新思维,有大局观念,其专业水平和协调能力得到同行专业人员的认可。 (三)医院医务处或采供血机构的质监办能够对采供血机构和医院输血科、麻醉科、外科等相关工作进行全面协调和统一管理。 (四)能够运用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血液库存、患者用血等各项信息的全面管理。 (五)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五、评选方法 北京市血液管理质控中心采用相关机构申请,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形式和方法参照《关于招标成立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通知》(京卫医字[2002]第115号)实施。通过对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现场考核和对拟承担血液管理质控中心主任的陈述等综合评价,遴选出1个机构作为“北京市血液管理质控中心”主任委员单位。 六、申报截止和评审日期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到2010年2月26日申报截止,评审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关于招标成立北京市医疗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的通知(京卫医字[2002]第115号)(略)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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