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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汕头市2010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汕劳社[2010]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0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0号)规定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2010年度调整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下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0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 2010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办法 根据粤人社发[2010]30号文要求,采取普遍调整与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和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并严格按照国家、省文件要求确定特殊调整人群。 (一)普遍调整 普遍调整分为定额调整和定比调整两部分。 定额调整:每人每月按照2009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即85元计发。 定比调整:2009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照本人2009年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4%定比计算调整额,调整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计发;2010年1-6月份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等因素核定的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4%定比计算调整额,调整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计发。 (二)特殊调整 1、符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条件之一者,每人每月再加发50元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离退休人员,不重复加发。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我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059元/月)的,按1059元/月计发。 3、企业离休人员和原市直行政性公司退休人员,根据上述办法调整后,按照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补贴两项待遇相加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冲减财政补贴金额,其养老金总额不变。 四、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五、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广大离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组织实施。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强化养老基金征缴、规范市级统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力度补助养老保险基金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在2010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离退休人员手中,不得拖欠。具体调整落实情况,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附表要求填报,连同书面报告于2010年3月5日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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