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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山东莱冶特钢公司停止执行差别电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字号】 鲁价格发[2010]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莱芜市物价局、经贸委: 你们《关于对山东莱冶特钢有限公司有关用电价格的请 示》(莱价字[2009]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鉴于山东莱冶特钢有限公司已经淘汰原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设备进行了转产,并经有关部门审查确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意该厂自2010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二0一0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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