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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秀屿区撤销山亭乡设立山亭镇的批复


【颁发部门】 莆田市政府

【发文字号】 莆政综[2010]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秀屿区人民政府: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秀屿区撤销山亭乡设立山亭镇的批复》(闽政文〔2010〕7号)精神,同意你区撤销山亭乡建制,设立山亭镇,以原山亭乡的行政区域为山亭镇的行政区域,政府驻地不变。 你区有关各级政府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上述行政区划调整,依法开展相关方面的工作衔接,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机构设置、人员调配等问题,确保安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需经费由你区自行解决。

二O一O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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