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州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国土资源部等12部委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91号)以及四川省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州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大力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矿产开发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调整矿产资源开发结构、推动产业升级、促进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的有效途径。国家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列入国土资源管理的重中之重,并进行了安排部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全面规划,精心组织,尽快部署,落实任务,明确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辖区内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一)关于煤炭和冕宁县稀土资源整合工作。 我州煤炭和冕宁稀土资源整合工作正在按照国务院、省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全力推进,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效。相关的工作机制、部门职责、工作进度安排、整合标准及要求保持不变。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要求,加快工作进度、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按时保值全面完成。对个别确需调整整合方案的,要做好摸底调查,纳入新编制的整合方案,一并上报。 (二)关于非煤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是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国土资源、发改、公安、监察、财政、环保、商务、工商、安监、相关工业(行业)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6〕108号及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的要求,在资源开发整合中切实履行和规范矿业权审批、项目标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并做好协调配合、减少工作环节,确保整合工作有序推进。 二、分步实施,加快工作进度,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按照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度安排,结合我州实际,全州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整合方案制定阶段(2010年2月10日前)。 各县市要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实地调查,摸清基本情况,并编制上报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县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州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尽快编制完成州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上报州政府审批,并于2010年2月10日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整合实施准备阶段(2010年2月11日至2010年3月31日)。 按照经批准的县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制定矿区整合实施计划,做好宣传和引导,确定整合主体,报审矿业权设置方案等。 (三)整合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10月30日)。 按照矿区整合实施计划,全面组织实施整合工作。 (四)整合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1月30日前)。 各县市人民政府完成本辖区整合工作自查验收,并接受省、州检查验收。同时,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机制、制度及措施。 三、抓紧组织编写整合实施方案,及时上报 (一)全面进行摸底调查,准确掌握基本情况。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全面调查了解辖区内矿业权分布情况,确定拟整合矿区,提出整合后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方案内容包括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现状(包括已设置探矿权数量、勘查工作程度及预测资源储量,已设置采矿权数量、整合前各矿山占用和保有资源储量、生产规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资源利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内容)、拟整合矿区矿产资源现状(包括地理位置、交通状况、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面积、区域地质工作概况、地质特征、资源储量情况、主要探明矿体分布及相对空间位置关系等内容)、拟整合矿区内拟整合探矿权基本情况(包括各探矿权人基本情况)、拟整合矿区内拟整合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各采矿权人基本情况)、拟整合矿区探矿权设置方案(包括整合后拟设置探矿权数量、各探矿权的勘查区块范围、预测资源储量)、拟整合矿区采矿权设置方案(包括整合后拟设置采矿权的数量、最低开采规模、各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保有资源储量、生产规模)等。 (二)统筹规划,科学编制整合方案。 各县市要组织技术力量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分析研究拟整合矿区,按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及编制要求》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审查要点》,编制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整合实施方案。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成立机构,强化领导。 为确保全州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顺利进行,州政府决定成立以许正模副州长为组长,州国土资源局、州监察局、州发改委、州经委、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局、州环保局、州安监局、州地税局、州工商局、州商务局、州法制办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州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查全州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配备相应工作力量,保障必须的工作经费,确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对工作不力,影响全州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度的,将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实行整合工作进度季度报告制度。 各县市须在每季度末的10日前向州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肖言秀,联系电话:2175396,传真:2176013)报送整合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工作报告要围绕各个阶段工作重点,应包括阶段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推进工作的措施等。州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每季度末的5日前将全州整合工作进展情况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附件:1.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及编制要求 2.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审查要点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附件1: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及编制要求 一、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第一部分 概 述 (一)行政区内矿产资源概况、分布特征(重点成矿区带划分情况)。 (二)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基本情况(包括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 (三)行政区内拟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矿区情况(包括数量、范围、挂牌督办重点矿区等)。 (四)通过整合拟达到的预期目标。 第二部分 整合工作部署 (一)整合工作的原则。 (二)整合工作的总体安排(包括组织领导、任务分工等)。 (三)整合实施步骤和时间要求(实施步骤包括确定整合主体、划定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办理相关证照等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及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规定的步骤)。 (四)整合的方式方法和基本要求。 第三部分 整合矿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各整合矿区分述,附图表) (一)整合矿区矿产资源现状(包括地理位置、交通状况、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面积、区域地质工作概况、地质特征、资源储量情况、主要探明矿体分布及相对空间位置关系等内容)。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现状(包括已设置探矿权数量、勘查工作程度及预测资源储量,已设置采矿权数量、整合前各矿山占用和保有资源储量、生产规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资源利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内容)。 (三)整合矿区内拟整合探矿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各探矿权人基本情况)。 (四)整合矿区内拟整合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各采矿权人基本情况)。 (五)整合矿区探矿权设置方案(包括整合后拟设探矿权数量、各探矿权的勘查区块范围、预测资源储量)。 (六)整合矿区采矿权设置方案(包括整合后拟设采矿权的数量、最低开采规模、各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保有资源储量、生产规模)。 (七)结论。 第四部分 保障措施 (一)整合工作的经费保障。 (二)参与整合的优惠政策。 (三)整合实施过程中各环节的推进措施(包括明确整合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重点矿区挂牌督办等)。 (四)对拒不参与整合、不按时间和要求完成整合、整合工作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制约措施。 第五部分 附图、附表 (一)分行政区的矿业权分布图。 (二)分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前后矿业权布置图。 (三)整合矿区整合前探矿权、采矿权名单(表)。 (四)拟整合矿业权一览表(附样表)。 (五)挂牌督办重点矿区一览表。 二、总体要求 (一)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必须以国家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按照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及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确定的整合工作基本原则组织编制,做到科学合理优化布局,有利于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效益的提高。 (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原则上要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单位组织编写。要结合矿业权实地核查、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和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等工作,全面梳理矿业权设置情况,收集已有地质资料,根据矿区自然界限、构造情况、矿体赋存形态及当前开采技术水平,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规划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充分的经济技术论证,重新调整布局,提出拟整合矿业权名单,确定整合后矿业权设置方案。 三、具体要求 分行政区的矿业权分布图应标注行政区内所有的矿业权范围,并突出显示拟整合矿区;分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前后矿业权布置图中应标注必要的地理要素、勘查工作程度、已设探矿权采矿权的名称和范围、拟设探矿权采矿权的范围等内容。图件比例尺由各地根据整合矿区面积大小并能清晰反映勘查开采现状及整合内容的原则确定。为保证图纸的整体性和行政区域、矿区的完整性,分行政区域的矿业权分布图和分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前后矿业权布置图原则上应分别集中在一幅图上。 整合矿区整合前矿山名单主要应说明矿山名称、采矿权人名称、开采矿种、保有资源储量、生产规模、地址及地理位置等;整合勘查区整合前勘查项目名单应说明勘查项目名称、探矿权人名称、勘查主矿种、工作程度及查明或预测资源储量等;挂牌督办重点矿区一览表应说明矿区位置、范围、整合工作进度要求、挂牌督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 附件2: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审查要点 一、总体审查 (一)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是否符合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及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的规定,做到科学合理优化布局,有利于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效益的提高。 (二)方案是否由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单位组织编写,是否由政府组织呈报,并附专家审查意见。 (三)方案是否包含《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及编制要求》规定的章节、内容和图件,是否做到了内容完整、重点突出、叙述条理清楚、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二、内容审查 (一)概述部分审查。 1.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概况、勘查开发现状(含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是否阐述清楚; 2.勘查项目设置集中的勘查区,矿山数量较多、布局不合理的矿区是否全部确定为整合矿区,勘查区、矿区情况是否阐述清楚; 3.是否明确了挂牌督办重点矿区,挂牌督办重点矿区数量是否达到要求; 4.整合预期目标是否明确可行。 (二)整合工作部署审查。 1.整合工作的原则是否明确; 2.整合工作的总体安排是否周密,组织领导和任务分工是否落实,能否满足本行政区整合工作实际需要; 3.整合各实施步骤是否清晰具体,时间安排是否合理; 4.整合的方式方法是否以经济的、法律的为主,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办发〔2006〕108号、国土资发〔2009〕141号等文件的要求。 (三)整合矿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审查。 1.是否分别对每个整合矿区的地理位置、范围、面积、交通状况、地质工作概况、地质特征、资源储量及储量分布、主要探明矿体分布及相对空间位置关系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2.是否对每个整合矿区的资源勘查开采现状(已设置探矿权数量、勘查工作程度及预测资源储量,已设置采矿权数量、整合前各矿山占用和保有资源储量情况、生产规模)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明确列举了矿业权布局、资源利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3.是否对整合矿区内拟整合探矿权采矿权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说明,整合矿区中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基本情况,拟整合探矿权预测资源储量,拟整合采矿权保有资源储量、生产规模、剩余服务年限等方面的内容是否反映清楚; 4.整合矿区是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合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拟设探矿权采矿权的数量、布局是否合理; 5.整合后的勘查区是否具备整装勘查或规模勘查条件,勘查投入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6. 整合后的矿山是否符合规划,是否达到最低开采规模,矿区范围划定是否合理,开采规模是否与资源储量相适应,是否达到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最小开采规模的确定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区、市)相关产业政策。 (四)保障措施审查。 1.是否落实了整合工作的经费来源; 2.是否制定了具体可操作,能够引导探矿权采矿权人参与整合的优惠政策; 3.整合工作流程是否明确,办事程序是否简化,整合实施各环节的推进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挂牌督办重点矿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是否落实; 4.是否制定了对拒不参与整合、不按时间和要求完成整合、整合工作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制约措施,制约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五)附图、附表审查。 1.是否绘制了分行政区域的矿业权分布图、分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前后矿业权布置图,图件比例尺是否能清晰反映矿区(勘查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现状及整合内容; 2.整合前探矿权采矿权、拟整合探矿权采矿权、挂牌督办重点矿区是否列表进行了说明; 3.分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前后矿业权布置图中是否标注了必要的地理要素、勘查工作程度、已设探矿权采矿权的名称和范围、拟设探矿权采矿权的范围等内容; 4.整合矿区整合前矿山名单是否对矿山名称、采矿权人名称、开采矿种、生产规模、资源储量、地址及地理位置等进行了说明; 5.整合勘查区整合前勘查项目名单是否对探矿权人名称、勘查主矿种、工作程度及查明或预测资源储量进行了说明; 6.挂牌督办重点矿区一览表中是否对矿区位置、范围、整合工作进度要求、挂牌督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情况进行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