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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专项治理排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黑建建[2010]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进一步推进全省建设系统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从1月18日起至1月27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抽调34人,组成8个排查组,对全省2008年以来所有立项、在建和竣工的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逐一进行了重点排查,并对各地市的排查工作进行抽查督导。现将这次排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排查的基本情况 这次排查,是在各地普遍进行自查的基础上,对市(地)提供124个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逐一进行了排查,抽查督导了17个3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对排查的情况当场交换意见,指出了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的建议。从排查和督查的情况看,各地对此项工作比较重视、行动迅速,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专项治理排查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并进行专项部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从排查的情况看,所排查的项目,基本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在工程建设实施、工程质量、招标投标活动等方面都有了明显提高,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程建设实施监管得到进一步加强。各地市进一步整治建筑市场环境,不断加大建筑市场执法力度,使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问题明显减少,无证施工、越级施工、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深入开展了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活动,提高了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了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备案率不断上升,并积极开展竣工结算备案,合同纠纷明显减少,加强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严格实行了工程总承包和劳务分包制度,建设监理制度,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程序逐步得到完善。强化制度建设,制定了多个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涉及从招标登记申请到中标备案等招投标活动各个环节,为招投标活动依法有序进行夯实了法制基础;加强了有形市场建设,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统一进场,集中交易,接受行业监督和行政监察,重点工程实现了施工合同与廉政责任书双签制度,从源头上遏制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的多发势头;加强了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应招标的项目基本实行了招投标,对国有投资的工程全面实行了公开招标制度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一些工程推行了计算机辅助评标,通过计算机辅助评标避免了评标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干扰,提高了评标效率。同时,健全了招标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推行合理报价,合理工期和合理标段划分。深化招标控制价管理,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工作,进一步推动了公开、公正、公平竞争。 (三)工程质量稳步提高,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明显加强。进一步完善项目法人、项目管理等制度,深入开展了标准化工地建设活动,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使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二、排查中发现的问题 虽然此项工作在全省已经全面开展,但工作开展不平衡。有的地市进展迟缓;有的地市项目梳理的不细。多数县(市)排查工作尚未开展。排查出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工程建设实施方面: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问题依然存在。一是个别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间滞后,先开工,后补办施工许可证;个别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间前置。二是个别工程存在未取得土地批准书就开工建设的问题;三是项目小班子建设仍需进一步加强,有的工程擅自变更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更换普遍。四是有的工程项目总包企业与现场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无合法人事关系,劳务分包管理制度不健全。五是有的工程存在无资质监理的问题。六是工程监理工作薄弱,监理规划和细则针对性和指导性不强,监理人员水平不高。如监理深度不够,发现问能力不强,监理工作不到位,监理日记不及时、内业资料流于形式等。 (二)招标投标方面: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待进一步规范。一是个别工程招投标备案材料不完整、不清楚,投标文件预算表未签字;个别评标专家未加盖印章;个别工程备案材料中招标公告未存档;中标通知书与合同的取费书写不一致等。二是有的工程项目评标办法中,个别条款设置不当,特别是监理招标中,出现高级职称、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环境保证体系认证、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认证、企业注册资本金等条件加分,这些分值项与工程建设没有直接关系,容易成为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手段。三是有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派出的评委在评标过程中,打出的分值有明显的倾向性,甚至影响了评标结果。四是招标代理制度尚处于深化完善阶段。招标代理行业存在时间还不长,在全国尚处于逐步探索和深化阶段,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还需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行为还需要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水平还需要提高。五是有的地市政府投资的棚改项目未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三)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工程质量管理仍需加强。一是个别施工单位质保体系还不尽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实际施工安排有的不能完全符合施工组织设计;二是个别工程设计单位未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设计交底、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验收未及时出具分部验收报告;三是监理单位未及时出具有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节能分部等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四是个别工程监理单位下发的监理通知单部分无总监签字、盖章;五是有的质量监督工作经费不能保证;六是个别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未按规定进行审批。七是个别建设单位图纸审查滞后,极易影响施工质量及进度。 (四)合同的备案及合同履约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部分项目未能按规定时限办理合同备案手续,难以保证合同全面依法履行。二是部分发包人缺乏分包合同的主动备案意识,没有按规定时限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手续。三是工程款如期支付仍未得到全面落实。近年的大规模清欠工作尽管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仍有部分建设单位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投入建设,进度款拨付比例与工程形象进度也有一定差距。 三、下步工作要求 (一)继续深入开展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按照中央和省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的安排,对这项工作进行要再动员、再部署。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坚决措施,重拳出击,认真抓好排查工作。尚未开展的县(市),要立即组织开展排查不认真走过场的,要限期补课,拒不自查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拟于3月初对全省3000万元-5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按20%的比例进行抽查督导。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市进行表扬、差的通报批评。 (二)要认真做好排查问题的整改工作。各地对这次排查出来的问题,要立即整改,并举一反三,认真梳理项目,找出问题症结,分析问题原因,研究工作措施,改进工作方法,分类做出处理。 (三)要加强工程建设实施监管工作,着力解决建筑市场监管薄弱的问题。一是各地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认真落实施工许可证等制度,加大对未履行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治理力度。二是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纳入工程建设实施监管的主要内容,加大推进创建标准化工作的力度,实行两场联动,部门联动,精心组织,全面实施,进一步提高创建水平。三是加强工程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订立和履约监管机制,对工程建设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动态掌握合同履约情况,重点治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和劳务分包等问题,对涉及公共利益等民生和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强制备案,提高合同履约率。四是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有机结合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工程,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记入建筑市场信用记录,公开向社会曝光。五是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拓宽信息公开渠道,细化信息公开内容,整合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完善信用档案,建立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 (四)要认真抓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着力解决肢解工程、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招标办法,完善制度。进一步提高招投标活动的公信度,以国有投资项目为重点,依法允许公开的信息全部进行公开,全面提高招投标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运行获得社会公信。进一步推进经济标评审的电子化进程,总结实行电子评标的经验,完善评标办法,对国有投资施工项目的经济标全部实行电子评审,减少人为因素干扰,提高经济标评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专项治理招投标领域的突出问题,对招标人、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标围标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对应招标不招标的,依法停止建设,重新招标;对虚假招标、串标围标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从重处罚,并载入信用档案。加强招投标监管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招标信息联动、制度建设联动、现场监管联动、投诉处理联动和廉政文化联动,完善协调机制,实行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五)大力开展好工程质量管理专项治理行动,着力解决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不落实,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施工监理不严格的问题。重点治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完善法规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责任主体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创新工程质量监管机制,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建设单位要根据设计、施工方案,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及时解决问题;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质量安全要求,认真落实质量安全防护措施;整顿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行为,监理单位要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体系,选派有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保证专业配套、人员到位。要深入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对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效杜绝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省厅将组织经常性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督促各地认真开展在建工程质量隐患排查,切实消除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

二O一O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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