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事实和依据:经审核,你公司《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富阳市新登镇营销服务部迁址的请示》(浙太保寿[2010]6号)符合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营业地址变更审核的规定。为此,依据《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同意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富阳市新登镇营销服务部的营业地址变更为:富阳市新登镇新兴东路53号三楼。
2010年2月3日
申请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事实和依据:经审核,你公司《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富阳市新登镇营销服务部迁址的请示》(浙太保寿[2010]6号)符合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营业地址变更审核的规定。为此,依据《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决定如下:同意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富阳市新登镇营销服务部的营业地址变更为:富阳市新登镇新兴东路53号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