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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西省第五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字[2010]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01年6月,国务院核定公布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中我省有7处,另有合并项目2处。2006年5月,国务院核定公布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中我省有27处,另有合并项目26处。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省第五、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予以公布。请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方面的独特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附件:1.江西省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一览表(略) 2.江西省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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