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在吴忠市开展扩权强县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09〕65号)精神,现就扩大同心县、盐池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发展和改革方面的管理权限 (一)试点县申请使用国家和自治区级政府性资金不超过300万元且补助投资不超过总投资1/3的建设项目,由试点县直接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试点县安排本级各类财政性资金,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按规定应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试点县直接报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转报自治区政府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或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总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所有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限制类项目,由试点县审核后,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转报。 (四)试点县申请世行、亚行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由试点县直接报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 (五)内、外资项目办理进口设备和购买国产设备抵免税确认书,由试点县直接报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凡不需要国家、自治区、吴忠市出资或平衡建设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由试点县发展和改革局自行审批。 (七)凡需吴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或备案。 (八)总投资2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且不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外商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 二、关于工业、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权限 (九)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管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创新项目、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项目、节能、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创业创新项目、产业集群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等项目申报,试点县直接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 (十)除国家明确规定需要报送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内外资项目外,其余项目审批权限一律下放试点县。 (十一)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内外资项目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和购买国产设备抵扣税确认由所在试点县直接报送。 (十二)原由吴忠市批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乙种)、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由试点县自行批准。 (十三)原需向吴忠市备案的非药品易制毒生产(二三类)、非药品易制毒经营(二类),由试点县直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十四)原由吴忠市审核后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许可;第一类非药品易制毒生产、经营许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企业法人安全资格证、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企业安全员资格证事宜,由试点县直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办理。 三、关于农牧、粮食、林业、水利方面的管理权限 (十五)自治区农牧厅负责组织的各类农业建设项目,包括农业基本建设、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农业利用外资等各类项目,凡符合条件的,试点县直接向自治区农牧厅申报。自治区农牧厅负责组织实施的多种农业补贴、农业救灾及有关专项资金等,试点县直接向自治区农牧厅申报。 (十六)自治区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报批,由试点县直接报送自治区粮食局审核。 (十七)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库点资格认定,由试点县直接报送自治区粮食局审核。 (十八)现代粮食物流、仓储、加工项目,由试点县直接报送自治区粮食局审核。 (十九)国家、自治区粮油龙头企业认定,由试点县直接报送自治区粮食局审核。 (二十)林业生产和各项投资计划由自治区林业局直接下达到试点县林业部门,主要包括年度林业生产计划、林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及有关专项计划等。 (二十一)各类林业项目的申报,均由试点县林业部门直接向自治区林业局申报。 (二十二)原由吴忠市审批的林业行政许可,试点县林业部门直接报自治区林业局审批。 (二十三)林业生产管理方面:1.重点公益林采伐有关事宜,由试点县林业部门直接审核或审核后直接报自治区林业局; 2.重点公益林区划调整,由试点县林业部门审核后直接报自治区林业局; 3.原由吴忠市林业部门审批的造林作业设计由试点县林业部门审批。 (二十四)在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上,年度建设计划由试点县直接上报;国家和自治区级投资计划直接下达试点县。 (二十五)对试点县不涉及相邻县(市、区)的或与相邻县(市、区)没有水利纠纷的水利项目,其规划设计文件直接报自治区水利厅审核或审批。 (二十六)对部分原由吴忠市初审后转报自治区审核、审批的项目,改由试点县直接报自治区审核、审批;对部分原由吴忠市审批的项目,下放试点县审批。具体如下: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项目审批,由试点县直接报自治区水利厅审核后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2.水土保持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项目审批,由试点县直接报自治区水利厅审批; 3.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可研报告审批,由试点县直接报自治区审批; 4.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由试点县的项目法人初审,直接报自治区审批; 5.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审批,由试点县直接报自治区审批。 (二十七)农村水电建设项目中,对原由吴忠市上报自治区审批的农村水电项目计划、项目初审,改由试点县直接报自治区审批。对原由吴忠市负责审批的农村水电项目,改由试点县发展和改革局、水务局负责审批。 四、关于商务、外事方面的管理权限 (二十八)由试点县直接上报县商务发展规划、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专项规划、年度进出口计划等商务专项规划及专项计划,自治区商务厅对试点县有关指标直接进行平衡。 (二十九)由试点县直接上报自治区商务厅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等政策性资金、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三十)投资总额2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企业设立及变更,由试点县核准。 (三十一)投资总额2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和限制类项目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试点县审核后,直接报自治区商务厅。 (三十二)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经试点县审核后,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审批。 (三十三)对商务部、外交部委托自治区商务厅办理的下列行政事项,由试点县受理企业申请后向自治区商务厅直接转报: 1.进口商品配额审核; 2.出口商品配额(含纺织品、活羊、活牛)初审; 3.对外劳务合作及工程承包经营资格初审; 4.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确认; 5.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 6.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及未建交国家、港澳台地区劳务项目审核; 7.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核; 8.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核; 9.直销经营许可申请转报; 10.因公出国(境)经贸团组审批; 11.邀请外商来华签证通知电签发。 (三十四)对自治区商务厅审批、报送的下列行政事项,由试点县受理企业申请后,向自治区商务厅直接转报: 1.一般货物自动出口许可; 2.一般货物自动进口许可;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备案; 4.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 5.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初审; 6.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配额审核; 7.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 8.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 9.技术进口合同登记; 10.技术出口合同登记; 11.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三十五)现行需经吴忠市外办审核、报自治区外办审批的县处级以下(含正县)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事宜,均由试点县政府直接报自治区外办审批。 五、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国土、交通、环境保护方面的管理权限 (三十六)需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由试点县初审,直接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 (三十七)自治区外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企业前往试点县承接业务备案登记工作,由试点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 (三十八)一级(含一级)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一级(含一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定级、升级,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工程监理乙、丙级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招标代理乙、丙级机构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质,建设类各类执业资格注册初审等,由试点县城乡建设部门自行审查,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三十九)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由试点县城乡建设部门直接审批,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发证。物业服务企业暂定级及三级资质,由试点县城乡建设部门直接审批、发证。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试点县初审,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建设行政执法队伍委托备案、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由试点县城乡建设部门直接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备案)。 (四十)现行由吴忠市批准办理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均由试点县批准办理。 (四十一)试点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试点县直接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试点县的用地计划在吴忠市的用地计划中单列,并单独建账进行考核和管理。 (四十二)试点县矿产资源保护、矿产资源整合、地质环境治理等项目的立项申请,由试点县直接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四十三)试点县农用地分等定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评估和城镇地籍调查等成果和200亩以上新增耕地面积的验收申请,由试点县直接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四十四)试点县实际耕地保有量、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新增耕地指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折抵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确认申请,由试点县国土资源局直接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四十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立项申请、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项目的申报、新增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的确认申请,由试点县直接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四十六)对试点县村村通建设计划进行单列,并将建设资金和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试点县。 (四十七)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权力和义务由吴忠市享有的外,有关交通行政许可、认证、评定、审批、鉴定、交通执法管理,试点县交通运输部门享有与吴忠市交通运输部门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四十八)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除外)、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出租车经营除外)的营运证的审批、发放、年审,由试点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办理。 (四十九)原由吴忠市审核后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发放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由试点县环境保护部门直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核发。 (五十)试点县环保部门直接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申报污染治理项目。 (五十一)原由吴忠市环境保护局发放的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试点县环保部门直接发放。原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由试点县环保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核发。 (五十二)原由吴忠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试点县环保部门直接审核、审批或按规定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由试点县负责验收。 (五十三)污染减排由试点县人民政府负责,并直接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考核。 六、关于科技、教育、卫生方面的管理权限 (五十四)科研攻关、软科学研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由试点县直接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申报。 (五十五)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火炬计划项目,由试点县直接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申报。 (五十六)自然科学基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由试点县直接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申报。 (五十七)技术合同登记、国家秘密项目、科学技术奖、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鉴定,由试点县直接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申报。 (五十八)星火计划项目、科技扶贫项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由试点县直接向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申报。 (五十九)试点县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向自治区教育厅申报项目、资金等。 (六十)职业学校、民办学校的设置审批,由吴忠市教育局负责审批的普通初中的设置、高中(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招生计划、出县教师调动等,由试点县教育部门负责审批。 (六十一)原由吴忠市负责审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由试点县自行审批。 (六十二)试点县卫生局直接向自治区卫生厅申报有关卫生项目,在县级医疗救治能力建设、乡镇卫生院能力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建设、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公共卫生项目等资金分配方面,优先将试点县纳入项目实施范围,自治区直接指导管理试点县的项目工作。在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方面享有吴忠市卫生局的管理权限。 七、文化、广电、体育、旅游方面的管理权限 (六十三)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试点县直接报自治区文化厅同意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六十四)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改作其他用途,经试点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征得自治区文化厅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六十五)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筑或进行爆破等作业,经试点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征得自治区文化厅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六十六)由演出经纪公司承办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由试点县直接报自治区文化厅审批。 (六十七)演出经纪公司承办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由试点县直接报自治区文化厅审批。举办台湾地区文艺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由试点县直接报自治区文化厅审核并转报文化部批准。 (六十八)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由试点县文化行政部门直接报自治区文化厅审批。 (六十九)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由试点县直接报自治区文化厅审批。 (七十)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和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由试点县直接报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审批。 (七十一)现行的“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审核、审批及频率执照核发事项,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审批和乡镇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审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许可,申请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许可,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通过有线电视网络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审批”6项管理权限中,涉及由县级广播电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审批或审核的,一律由试点县直接向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申报。 (七十二)竞技体育类运动员注册、招选,初级教练员的职称审定,二三级裁判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审批、注册,武术学校、普通传统项目学校的审批,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和咨询,经营性武术组织的管理,水上体育项目的审批,由试点县体育行政部门直接办理。 (七十三)自治区体育局有关资金直接拨付到试点县。 (七十四)自治区级旅游发展资金的项目申报,由试点县旅游部门直接向自治区旅游局报送。 (七十五)1A、2A级旅游景区,由试点县旅游部门自行评定。 (七十六)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申请,由试点县直接向自治区旅游局报送。 (七十七)一星级、二星级旅游饭店由试点县旅游部门自行评定。 (七十八)旅游度假区、特色旅游街区等专项旅游景区规划,由试点县旅游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自治区旅游局意见后,由试点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八、关于财政、审计、税务、物价方面的管理权限 (七十九)财政各项支农项目,由试点县直接向自治区财政厅申报,资金直接拨付到试点县。 (八十)在审计计划管理方面,对自治区审计厅授权项目,试点县审计局直接向自治区审计厅提出申请。自治区审计厅研究同意后,直接向试点县审计局下发授权审计通知书。 (八十一)试点县税务部门受理的属于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各税减免审批事项,未超过吴忠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直接审批;超过吴忠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直接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八十二)试点县税务部门受理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未超过吴忠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直接审批;超过吴忠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直接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八十三)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中规定的吴忠市享有的价格管理权限,全部授予试点县。对现行须由吴忠市审批或管理的事项,均由试点县自行审批、管理;对需经吴忠市审核、报自治区审批的事项,均由试点县直接报自治区审批;对必须经吴忠市审核、审批的事项,采取自治区、吴忠市委托或授权等办法,下放到试点县办理。 九、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民政、民族宗教方面的管理权限 (八十四)试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劳动保障专项资金、重点工程项目。国家和自治区级各项转移支付和补助资金(除实行市级统筹的社会保险资金外),直接拨付到试点县。 (八十五)原由吴忠市负责审批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务员登记、非领导职务职数核定等,由试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办理。 (八十六)原由吴忠市负责办理的中级以下非公职称评审、初级职称任职资格审批、继续教育课学时学分审核,下放由试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 (八十七)原由吴忠市负责审核归口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办理的参公管理、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资变动、高级职称评定、经济、会计、统计等系列高级以上考试资格审核,由试点县归口直接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办理。 (八十八)吴忠市公安机关网络监察部门负责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批下放到试点县公安机关。 (八十九)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由试点县公安机关审核后报自治区公安厅审批。 (九十)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补换证业务由试点县办理。 (九十一)伤残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残疾等级评定和证书发放,由试点县民政部门直接报自治区民政厅审批、发放。 (九十二)评定革命烈士,由试点县民政部门直接报自治区民政厅办理。 (九十三)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经试点县审核后,报自治区民政厅、商务厅审批。 (九十四)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由试点县民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自治区民政厅申请。 (九十五)宗教活动场所翻建、迁建和民族成分变更事项由试点县民族宗教部门自行审批。 (九十六)原由吴忠市负责审批的规模以上餐饮、食品加工企业的清真食品标识认证下放由试点县审批。 十、关于工商、质监方面的管理权限 (九十七)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由试点县工商局登记、监管。 (九十八)对按规定需向吴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请审理、审核、报告的行政案件,试点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自行审理决定;对按规定需逐级上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审理、审核批准、报告的行政案件,试点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上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九十九)各季度监督抽查计划和自治区级监督抽查申请,由试点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监督抽查计划直接审批,自治区级监督抽查安排直接到试点县。 (一○○)小型锅炉作业和管理人员考核、发证,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行政执法人员的初审、资格年审,查处辖区内行政案件,由试点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办理。 扩大试点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后,试点县与吴忠市要继续加强联系。试点县按照吴忠市管理权限自行审批的项目和事项,抄送自治区有关部门、吴忠市有关部门备案;试点县直接向自治区有关部门报送的项目和资金申请材料、信息材料,抄送吴忠市有关部门备案;自治区有关部门直接批准试点县的项目和事项,抄送吴忠市有关部门。对试点县行使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