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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春节期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穗价[2010]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林业和园林局、文化局、农业局、旅游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游览参观点: 春节临近,为做好春节假期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穗价〔2009〕98号规定,我市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在2月13日到19日期间,必须对单次购买全票的游客实行大门门票价格20%的优惠,优惠后门票价格采取四舍五进方式取整。对儿童、老年人、现役军人、荣誉军人、残疾人按有关规定实行门票价格减免。对低保救助对象、五保户凭民政部门确认的相关证件实行大门门票免费。 二、所有游览参观点经营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包括收费游乐设施、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等不得乘机提价。 三、各游览参观点要及时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等;经营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也应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四、各区、县级市物价局要加强春节期间游览参观点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节日期间的价格秩序。

广州市物价局 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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