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全市人民欢度新春佳节,增加节日气氛,确保节日安全,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暂行规定》及《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2010年春节期间市区有限制许可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0年2月13日(农历除夕)6时开始至2月28日(农历正月十五)24时止,可以选择场地平整、开阔和人员、车辆较少等不易引发火灾火险和伤及他人的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二、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码头、机场、集市贸易中心、繁华街道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重要军事设施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重要场所及其周围50米内;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和粮、棉、油、日用工业品等可燃物资仓库、露天堆场及其周围100米内; (三)山林、芦滩和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及其周围50米内; (四)医院、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教学研究单位等场所; (五)楼房的阳台、大型建筑屋顶。 三、严禁销售、燃放、贮存、运输铁炮、手持花、拉炮、摔炮和未经批准生产的各类烟花爆竹。 四、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安监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销售烟花爆竹。 五、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必须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一)在规定时间内经销(从2010年2月11日6时起至2月28日24时止); (二)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三)必须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销售场所禁止使用明火,配备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不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围贮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者,由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暂行规定》和《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