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我市部分民办学校管理权限下放的请示》(洪教社管字[2009]52号)收悉。根据《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有关条例,经市政府研究,同意逐步下放我市民办学校管理权限,即先行下放我市城区非学历教育机构以及地处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等四县的民办学校管理权限至各有关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待公办学校理顺管理体制后,按属地原则,再相应下放其它民办学校。 此复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我市部分民办学校管理权限下放的请示》(洪教社管字[2009]52号)收悉。根据《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有关条例,经市政府研究,同意逐步下放我市民办学校管理权限,即先行下放我市城区非学历教育机构以及地处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等四县的民办学校管理权限至各有关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待公办学校理顺管理体制后,按属地原则,再相应下放其它民办学校。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