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无锡市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整合整治3年(2010-2012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整合整治3年(2010-2012年)行动计划
为加快我市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以下简称钢铁产业)转型升级,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8号)、《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第35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年第40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钢铁工业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结构调整的通知》(发改工业〔2006〕1084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纲要的通知》(苏政发〔2009〕8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2010-2012年3年行动计划,组织开展钢铁产业整合整治工作。
一、产业现状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市冶金行业发展迅速,在五大产业中已列第2位。 2009年,全市共有规模以上冶金企业732家,完成总产值2573亿元,主营业务收入2240亿元,实现利润64亿元,利税91亿元;其中钢铁产业企业481家,粗钢产量1063万吨,钢材产量1910万吨,完成总产值1916亿元,主营业务收入1689亿元,实现利润50亿元,利税69亿元。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产业集中程度较高
全市钢铁产业主要集中在江阴市和惠山区。据2009年统计,全市481家钢铁产业企业中,江阴市有91家,占18.9%,惠山区有259家,占53.8%;钢铁产业总产值中,江阴市占69.6%,惠山区占18.9%;粗钢产量中,江阴占79.8%,惠山占16.0%;钢材产量中,江阴市占76.6%,惠山区占15.8%。2009年,华西集团、兴澄特钢、锡兴集团和西城钢铁4家超百万吨企业生产的粗钢产量占全市总产量的83.4%;新长江实业集团、西城钢铁、华西集团、兴澄特钢4家超百万吨企业生产的钢材产量占全市总产量的61.9%。
(二)产品科技含量较高
全市钢铁产业企业多年来比较注重技改投入,加快新产品研发,企业装备和技术水平、产品竞争力得到明显增强,其中有一批产品在国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兴澄特钢是国内专业生产轴承钢、齿轮钢、合金弹簧钢、油井管钢和易切削非调质钢的优特钢生产基地和出口基地;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已进入全国同类制造领域“前三甲”,其新产品WSP-4T已完全取代了进口,并出口俄罗斯、中亚等市场;宝银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为全球第三家、国内首家生产核电蒸发器用合金U型管的企业,已成为我国核电装备关键材料国产化生产基地;振达钢管集团成功开发了地质钻探用无缝钢管、超薄壁钻探管、核电蒸发器用钢管等新产品, 通过了美国石油协会(API)的换证审核和国际7家船级社工厂认可的现场审核及型式试验,获得了欧盟PED&AD2000证书。这些产品都拥有核心技术,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三)企业综合实力较强
在2009年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中,我市华西集团、新长江集团、西城钢铁、锡兴集团、无锡市兆顺不锈中板有限公司5家钢铁企业入围。全市481家钢铁产业企业中,产值超百亿和三十亿的企业分别有4家和8家,另有3家上市公司。同时,钢铁企业加强区域间合作,积极实施多元化经营。锡兴集团公司与江苏沙钢集团联合重组成立江苏沙钢集团锡兴特钢有限公司,华菱锡钢整体搬迁改造也已顺利动工兴建等。
总体上,我市钢铁产业通过贯彻落实国家钢铁产业政策,推进技术改造和布局调整,品种结构得到优化,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取得成效,为地方经济发展、增加财力和提供就业机会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同时应该看到,我市钢铁产业单个企业规模仍偏小,缺少特大基地型龙头企业;部分企业生产工艺装备相对落后,技术研发水平偏低;一些企业缺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品附加值低,抗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特别是钢铁产业资源依赖度大,能耗物耗较高,环境保护压力大,与低碳城市建设及生态环境要求不相适应。我市钢铁产业整合整治已成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围绕无锡加快建设“生态城、高科技产业城、旅游与现代服务城、宜居城”和创新型领军城市及低碳城市的总体目标,突出产业转型升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实施国家《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和《江苏省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纲要》为主线,以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严格控制总量、实施兼并重组、调整优化布局、加速淘汰落后、促进技术进步为重点,在整合中调整优化,在整治中转型提升,增强钢铁产业的整体素质,提高钢铁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主要目标
力争到2012年,粗钢总产量控制在1000万吨以内,钢材总产量控制在2000万吨以内;完成城区钢铁企业“退城进园”目标;按期淘汰落后钢铁产能,控制粗钢和钢材产量;对装备落后,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得不到有效保证的企业,限期退出钢铁产业。
三、重点任务
(一)合理调控产业规模
按照国家钢铁产业政策的要求,调控产业规模,严格控制产能增加,禁止以技术改造、产品升级为由盲目扩大钢铁产能。到2012年,粗钢总产量控制在1000万吨以内,钢材总产量控制在2000万吨以内;各市(县)、区钢铁产业总产量不得高于2009年水平,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退出钢铁产业的企业规模和企业数。
(二)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已被列入淘汰类和接近淘汰标准的设备,周密制定工作计划,加大力度组织淘汰。在按期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和20吨及以下转炉、电炉产能的基础上,提高标准,在2011年底前,坚决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和30吨及以下转炉、电炉;按期淘汰其他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明确需淘汰的设备。
(三)优化调整产业布局
根据工业向园区集中和我市工业布局调整的要求,加快城区钢铁企业“退城进园”工作步伐,加快江阴沿江新材料产业基地和惠山特种冶金新材料产业基地建设,鼓励我市钢铁产业企业向基地集中和向沿海转移生产能力。
(四)扶持壮大骨干企业
以优势企业和优质产品为龙头,加快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步伐,促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力争到2012年,形成一定数量具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骨干企业。鼓励中小企业靠大、靠强,实施产能整合,开发特色产品,支持部分中小企业转换主营业务,有序退出钢铁产业。
四、实施措施
(一)强化经济和法律措施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差别电价、水价、(天然)气、(水蒸)汽价的实施范围和实施标准,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资源的成本;出台关停淘汰落后产能的补助办法,清理对钢铁生产企业的各类优惠政策;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依法关停在环保、安全、能耗和产品质量上整改不达标的企业。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未完成关停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钢铁产业项目的投资,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钢铁产业项目的环评、安评、能评、核准和审批。
严格控制钢铁总量,不再审批和支持单纯新建、扩建产能的钢铁项目,所有投资项目必须以淘汰落后为前提,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整合整治期间,按照钢铁产业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钢铁产业投资项目实施严格的行业准入管理。钢铁产业投资项目,由各地预审,并征求市化工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琉璃瓦行业、市区热电行业整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意见后,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方能核准(备案)。
(二)强化生产许可管理
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充分发挥生产许可证制度在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中的作用,增强产业政策的执行效力,严把市场准入关。凡钢铁企业生产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须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坚决查处无证生产。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钢铁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各市(县)、区政府可要求当地供电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三)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以骨干企业为龙头,关键技术和优质产品为核心,资产为纽带,积极鼓励钢铁企业兼并重组和优化布局,做大、做强骨干优势企业,提高全市钢铁产业的综合竞争力。全市钢铁产业企业的布局调整和联合重组工作,坚持属地负责的原则,由各市(县)、区政府分别负责,并研究制定富余人员安置、企业资产划转、债务核定与处置、财税利益分配等政策措施;对在2012年底前完成兼并重组和布局调整的钢铁企业,各级政府在一定年限内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四)着力推进科技进步
促进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有机结合,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研发机构,大力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品种质量、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改造落后产能。积极推动节能减排技术,加强“三废”综合利用,努力使吨钢综合能耗和水耗达到全国先进水平,促进信息技术在钢铁产业企业中的广泛应用,不断优化产品结构,瞄准高端市场,推动关键品种改造提升,坚持不懈地推进产品优化升级,进一步提高我市特钢、高端特殊用材、品牌产品的比重及企业的知名度。
五、实施保障
(一)加强领导,分工负责
在市政府领导下,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整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坚持“全市统一部署,市(县)、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成立相应的机构,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切实抓好整合整治工作。
(二)强化监管,严格执法
市化工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琉璃瓦行业、市区热电行业整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各地区整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督查。各地区和部门要综合运用法规、经济、财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实施钢铁产业整合整治工作。各级监察部门要发挥行政监察作用,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履行职责、完成目标任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不淘汰落后的,对违法违规审批或建设项目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考核,落实责任
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整合整治目标完成情况将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实行问责制。市政府将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市(县)、区以及相关的职能部门,下达钢铁产业整合整治任务书,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对各市(县)、区的整合整治进度进行督查。对按期或提前完成目标任务要求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不能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和单位,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这一地区或单位参加各类先进评比和奖励的资格。
(四)制定政策,维护稳定
各级政府要结合地区财力和整合整治工作的实际,安排必要的资金,研究制订扶持、补偿和奖励政策,鼓励、引导、支持企业自愿关停、自觉淘汰落后产能、实施兼并重组。对列入淘汰、关停名单的企业,要根据各企业实际制订实施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并妥善分流安置职工,最大限度减少矛盾和纠纷,不留后遗症,切实做好整合整治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工作。市政府将每年安排钢铁产业整合整治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补贴和补偿主动淘汰落后和退出钢铁产业的企业。
(五)协会参与,发挥作用
市冶金行业协会要积极参与本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及时反映行业运行动态和企业诉求,引导企业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做好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沟通工作。
六、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
整合整治工作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地区钢铁生产企业的整合整治工作。各地要按照具体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摸清钢铁产业生产企业的现状,在2010年6月底前将本地区整合整治工作方案、工作重点及每家企业初步整合整治意见上报至市化工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琉璃瓦行业、市区热电行业整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市化工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琉璃瓦行业、市区热电行业整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照钢铁产业准入标准等相关要求,对每家企业提出具体整合整治意见,由市化工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琉璃瓦行业、市区热电行业整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汇总,并在2010年7月底前,形成最终整合整治目标。
(二)督促整改,淘汰落后产能
根据整改和淘汰要求,各地要制定具体的整改和淘汰时间表,把握整改和淘汰工作的进展情况,原则上在2010年12月底前,各地要全面完成整改和淘汰计划。其中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和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在2011年底淘汰。市化工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琉璃瓦行业、市区热电行业整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各地整改、淘汰工作的指导、协调与检查。
(三)关停并转,兼并重组
对限期整改和淘汰不达标的企业,各地要采用综合措施,要求其限期实施关停并转,退出钢铁产业;同时要大力推进有条件的企业强强联合,鼓励小企业靠大靠强,力争在2012年底前,钢铁产业兼并重组工作能有所突破。2011年和2012年要对2010年整改或淘汰的企业做好“回访”工作,继续巩固整合整治成果。
市钢铁产业规模大、关联度高、涉及面广,整合整治工作政策性强、任务重、时间紧。各市(县)、区和职能部门一定要按照整合整治工作计划的要求,根据各个阶段和各自的工作内容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做到计划周密、工作到位、责任到人,确保整合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全市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淘汰落后产能、相关企业关停、退出钢铁行业标准和条件
2.钢铁产业整合整治3年行动计划重点工作分工表
附件1:
全市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淘汰落后产能、相关企业关停、退出钢铁行业
的标准和条件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由各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各市(县)、区组织实施整改或淘汰:
(一)企业不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未获得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的,限期整改;
(二)企业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许可证或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限期整改;
(三)产品质量未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
(四)两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限期整改;
(五)没有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不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的,限期整改;
(六)两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限期整改;
(七)吨钢污水排放量超过2.0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超过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1.8千克的,限期整改;
(八)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固体废弃物处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最新标准的,限期整改;
(九)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符合环保部门核定的控制指标的,限期整改;
(十)企业未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不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的,限期整改;
(十一)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限期整改;
(十二)吨钢综合能耗超过0.65吨、吨钢新水消耗高炉流程企业超过5吨,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95%,电炉流程企业超过3吨的,限期整改;
(十三)冶金渣利用率低于100%的,废钢利用率低于30%的,限期整改;
(十四)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十五)烧结机不配套烟气余热回收装置,高炉不配套煤粉喷吹和余压发电装置,单座高炉不配套煤气柜,转炉不配套煤气回收装置的,限期整改;
(十六)企业未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家适时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环保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淘汰落后生产装备的,限期淘汰;
(十七)企业不具备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未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的,限期整改;
(十八)两年内发生较大安全事故及以上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
(十九)拖欠国家税收或职工工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限期整改;
(二十)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有关规定的,限期整改;
(二十一)特种设备违规管理的(包括特种设备未按规定注册登记并定期检验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企业未落实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人员等),限期整改;
(二十二)仍在使用其他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明确需整改或淘汰的设备及工艺的,限期整改或淘汰。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钢铁企业,由各市(县)、区依法实施关停或退出钢铁行业:
(一)粗钢生产企业其粗钢或特钢产量未达到国家准入要求的;
(二)在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目标的;
(三)企业所有已建和在建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取得合法的审批手续的;
(四)其他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明确需关停的。
附件2:
3年行动计划重点工作分工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参加单位
1
提出钢铁产业整合整治年度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到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市经信委
市发改委、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等相关部门
2
根据下达的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乡镇和街道,落实到具体企业;将拟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和计划报市整合整治办公室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
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分别负责
4
支持优势企业实施兼并、收购、重组
市经信委
市发改委、国资委
5
完善差别水、电、气(汽)价政策,加大对落后产能执行差别水、电、气(汽)价的力度
市物价局、发改委
市经信委、物价局、财政局、市市政园林局、供电局
6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市环保局
7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质监局
8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经信委
9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安监局
10
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的土地使用成本
市国土局
11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市发改委、经信委
12
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撤回已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人民银行、质监局、安监局、银监会等分别负责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参加单位
13
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市工商局
14
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大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的支持和奖励
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
15
指导、督促各地区和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市人保局
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
16
做好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衔接和贯彻工作
市质监局、经信委、环保局、安监局等分别负责
17
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落实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对落后产能进行技术改造;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人民银行、国税局、地税局、安监局、银监会等分别负责
18
支持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
市国土局
19
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定期向市整合整治办及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20
向社会公告全市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
市经信委
21
加强工作交流,宣传、推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
市经信委
相关部门
22
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
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
市监察局、国土局、环保局、人民银行、工商局、质监局、银监会、安监局
23
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依法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市监察局
24
根据整合整治需要,提供相关数据
市统计局
25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机制
市经信委
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人保局、国土局、环保局、物价局、人民银行、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安监局、银监会、供电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