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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0]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分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分局、卫生局、工商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九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0〕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决定,于2010年6月1至7月31日,以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目标 清理无合法证照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用工,严厉打击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故意伤害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农村地区及城乡结合部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活动,使农村地区及城乡结合部劳动用工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专项行动对象和内容 专项行动对象是: 城乡结合部和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用工场所,重点打击并依法取缔黑砖窑。 检查内容主要是: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采矿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三)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三、专项行动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动员阶段(2010年6月1日至10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矿产资源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要求用人单位对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方案。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0年6月11日至7月25日)。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管理、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联合开展好此次专项行动,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实行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源头治理与大要案查处相结合,属地管理,落实责任,对农村地区及城乡结合部用工场所全面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是分析总结阶段(2010年7月26日至7月31日)。各区(县)要认真总结这次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特别是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对农村用工存在的问题要进行研究,提出解决的对策建议。同时,还要总结近几年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2007年相比的主要数据分析)和经验。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在汇总各区(县)总结材料的基础上向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告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管理、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充分认识非法用工现象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积极争取各区(县)人民政府的支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开展好专项行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总工会参加,组成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处。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研究确定本区(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分解落实任务,充实一线执法检查人员,认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二)分工负责,认真排查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对非法用工及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情况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人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拐骗和拘禁劳动者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依法取缔有证无照等违法经营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和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进行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处理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民政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特别是智障人员等符合救助政策的受害人员,及时提供救助。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失职渎职等违纪问题进行查处。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各区(县)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对所辖区域内的城乡结合部和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要高度重视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工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举报投诉电话,认真受理举报投诉。要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 (三)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做好舆论引导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建立部门联合执法的综合治理机制。要及时分析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并完善部门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协助调查等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逐步探索建立加强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 要加强与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宣传好的典型,曝光严重违法企业,避免个案炒作,维护社会稳定。 (四)认真做好专项行动有关材料报送和总结工作 1.请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于2010年6月8日前将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请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于2010年6月25日前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发现的典型案例以快报形式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请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于2010年7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及统计表(见附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专项行动期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总工会将组成联合督查组,赴部分区(县)进行督察调研。各区(县)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随时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告。 联 系 人:于洋、司佳 联系电话:23030867 传真:23030867 电子邮箱:tjldjc@126.com 附件:1.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案件情况(略) 2.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案件处理情况(略)

市人力社保局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民政局 市国土房管局 市卫生局 市工商局 市安全监管局 市总工会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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