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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天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津价综[2010]8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重新审定天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9]59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天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重新核定如下: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市级每例3500元,区(县)级每例3000元。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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