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齐各部队、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全面加强土地管理和土地市场化建设,制定并发布实施了《齐齐哈尔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政府对土地供应的调控能力进一步增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和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当前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还出现一些新问题,一些企事业单位、个人用地以及空余军用土地、铁路用地、法院裁决和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涉及的用地,仍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用途改变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转让管理,切实规范土地市场运行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的协调机制 切实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是健全完善土地市场的重要环节,是坚持土地“统一规划、连片开发、总量控制、一级垄断、净地出让、招标拍卖”原则的必要手段,也是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土地和增强调控能力的必要措施。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积极推进我市土地管理体制改革和土地市场建设,真正做到“规划一支笔、建设一张图、土地一道闸、管理一道令”,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 二、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要依法公开交易,不得非法隐形交易。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转让;以出让或承租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及出让和承租合同约定条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管理,凡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的,无论是部队、铁路、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一律不予变更土地使用权,不得换发土地使用证。 三、加强对企业改制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管理 对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土地资产处置和企业产权出售涉及用土地出让金安置职工的,一律实行报备制度。一是改制企业需呈报安置职工方案等相关材料,由市国资委审核,市国土资源局和规划部门备案。二是企业改制土地处置(转让)方案要按照我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土地处置(转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资委和国土资源局分别办理企业改制和土地变更相关手续。三是企业改制土地评估作价应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土地估价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土地评估行业规范的要求,到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备案。 四、加强棚户区改造和旧城区改造区域的转让管理 对于政府棚户区改造和旧城区改造的区域,已发布拆迁封闭公告的,一律停止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手续。确需办理变更的,须经房屋产权和土地管理部门报政府批准。 对于近期计划实施棚户区改造和旧城区改造区域,涉及企业改制的,经市国资委审核和市国土资源局确定土地处置(转让)方案后,明确转让价格,由市土地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会同市棚改办优先收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五、加强银行等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 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不良资产处置和法院受理土地资产判决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在依法处置前,应当事先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沟通、会商,查证该土地、房屋的权属,在没有其他法律障碍的情况下,可以裁定或处理。对于近期计划实施棚户区改造和旧城区改造区域内已由法院判决和裁定的土地,市土地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可优先收购,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依法批准,严禁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 六、加强军队空闲土地转让管理 对于空余军用土地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空余土地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9号)和《齐齐哈尔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依法批准,可以依法转让的军队空余土地,其土地面积、用途、开发利用和规划设计条件、转让方式、交易结果等信息,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等相关媒体上公布。凡将原军用土地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用途的,必须在当地统一的土地市场公开转让,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