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各旅行社: 为贯彻落实《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和国家旅游局《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促进本市旅行社业形成批发、零售业务分工体系,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本市旅游市场秩序,现就本市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旅行社可以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的旅游者;本市旅行社可以接受委托代理招徕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和边境旅游的旅游者。作出委托的旅行社为组团社,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为代理社。 二、组团社应当具有自行开发的、较为成熟的、有质量保障的线路产品,并已就接待旅游者的事项与其他服务提供者签订了合同,或与地接社签订了委托接待合同。 三、组团社委托代理社招徕旅游者的,双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此通知的有关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就委托代理事项的内容、形式、代理费及其支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投诉受理机制、应急处置程序等作出约定。 四、本市旅行社委托代理业务实施备案制度。组团社委托代理社招徕旅游者的,应当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同时,向代理社出具《委托招徕授权书》,并由组团社负责报主管组团社和代理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旅游局将在《委托招徕授权书》上加盖备案章。为便于管理和识别,《委托招徕授权书》样式建议由市旅游行业协会统一制作,载明组团社和代理社名称、委托招徕的具体内容、委托期限等,样式规格应当便于放置和识认,并注意防止伪造。同时市旅游局对备案情况通过上海旅游政务网统一对外发布。 五、组团社可以将下列事项委托给代理社: (一)招徕宣传; (二)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咨询; (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四)收取旅游费用; (五)向旅游者通知有关行程事项。 六、代理社可以将代理招徕的事项交由其分社、营业部承办,但分社、营业部不得自行接受组团社的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代理社也不得将代理业务再行委托其他旅行社。 七、代理社接受委托从事代理招徕活动时,必须将《委托招徕授权书》与许可证、营业执照一起放置于经营服务场所(含分社、营业部)的显要位置,明示其为组团社招徕。所有宣传招徕资料、广告、行程和线路计划材料上,都必须标明该旅游产品为接受组团社委托的代理招徕以及组团社的名称,不得故意隐瞒或误导旅游者和社会公众。代理社应当在相关资料上,同时标明组团社的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八、代理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应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和印章。代理社收取旅游费用的,应由组团社向旅游者出具发票。 九、违反此办法的,按照《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