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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2010年浙江省自然海域贝类养殖区划型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发文字号】 浙海渔业[2010]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有关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相关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自然海域贝类质量安全监控和养殖区域管理,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10〕9号)要求,结合我省2010年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我局制定了“2010年浙江省自然海域贝类养殖区划型工作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六月四日
2010年浙江省自然海域贝类养殖区划型工作方案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浙江是海洋渔业大省, 2009年全省水产品产量498.7万吨,渔业经济总产出1235.2亿元,出口水产品43.6万吨,出口额14.3亿美元。全省海水贝类养殖面积比70.6万亩,产量68.6万吨,占海水养殖总面积和产量49.8%和80.0%。并形成了以内塘养殖为主、内塘养殖与自然海域养殖并重的特色产业。 自然海域贝类养殖区分类,是目前国际上对贝类进行健康化养殖和贝类卫生管理中的基础性工作。为保证贝类的安全卫生,对贝类养殖区的环境状况以及养殖贝类卫生状况实施分类管理,我局根据农业部渔业局的要求,从2003年起,在对浙江省主要贝类生产海区的贝类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和贝类养殖区海洋环境监测的基础上,参考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已对乐清湾及嵊泗枸杞岛贝类养殖海区进行了一系列基础性工作,为自然海域贝类养殖区划型打下了一定基础。为进一步做好自然海域贝类养殖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10〕9号)要求,特制定2010年浙江省自然海域贝类养殖区划型工作方案如下: 1贝类生产区的划分依据 1.1参考标准。 1.1.1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1989)。 1.1.2 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1.1.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2733-2005)。 1.1.4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NY 5073-2006)。 1.1.5《贝类生产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渔环[1997]6号文件)。 1.1.6《关于开展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10〕9号)。 1.1.7欧共体理事会指令《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的特定卫生规则》(853-2004)第七部分:活的双壳贝类软体动物。 1.1.8 欧共体理事会指令《适于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产品官方控制组织的特定规则》(854-2004)附件II--活的双壳贝类软体动物。 1.1.9 欧共体理事会指令《食品微生物标准》(2073-2005)。 1.1.10CAC标准《鲜活双壳贝类标准草案》。 1.1.11 CAC标准《鱼和渔产品操作法典草案》(鲜活双壳贝类和龙虾类)。 1.1.12美国“国家贝类卫生纲要”(National Shellfish Sanitation Program(NSSP))。 1.2标准引用规则。 1.2.1 在海区分类中,首先引用国内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在标准指标中出现不一致时,参考其他研究资料和国外标准。 1.2.2 如目前我国该类标准尚不健全,则参考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贝类卫生标准。 2贝类养殖海区的分类原则 目前,国际上对海水贝类养殖的管理和贝类海区划分上,欧盟和美国的方法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欧共体理事会指令《关于动物源性食品的特定卫生规则》(853-2004)第七部分:活的双壳贝类软体动物、《适于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产品官方控制组织的特定规则》(854-2004)附件II--活的双壳贝类软体动物《食品微生物标准》(2073-2005)和 CAC标准《鲜活双壳贝类标准草案》、《鱼和渔产品操作法典草案》(鲜活双壳贝类和龙虾类)的海区分类是以贝类中微生物的含量作为分类指标,而美国的《国家贝类卫生纲要》是以海水中的微生物的含量作为海区划分的依据。 根据2000年以来的浙江省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数据显示,浙江沿岸海域海水和底质中,重金属监测指标均符合Ⅰ类到Ⅱ类海水水质标准。根据2003年以来,对我省乐清湾和嵊泗县枸杞岛贝类养殖海区的贝类卫生检测数据和文献资料来看,主要贝类中汞、无机砷、铜、铅、镉等重金属含量基本上符合我国贝类的有关标准,除个别贝类中铜、铅、镉含量监控结果显示略高,接近检测限量。这与贝类品种的差异有较大关联,如泥蚶、牡蛎对镉、铜有很强的富集作用。 贝类的主要污染物指标是微生物,同时从监测数据显示微生物随时间和地点变化明显。根据《关于开展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10〕9号)规定,结合近年来我省贝类卫生与质量安全监测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年度浙江省贝类生产区域的划型,以贝类体内大肠杆菌为划型的主要依据,海水水质为补充依据,贝类体内重金属指标作为确定可养品种的依据,贝类毒素指标作为临时性关闭的依据。现将我省的贝类生产区域的划分标准确定如下: Ⅰ、一类贝类养殖区:为良好生产区域。该区域中生产贝类可食部分的大肠杆菌含量低于230MPN/100g。该区域生产的贝类产品可直接上市并可供生食。 Ⅱ、二类贝类养殖区:为合格生产区域。该区域生产的贝类可食部分中的大肠杆菌含量未超过4600MPN /100g。该区域生产的贝类产品可直接上市。 Ⅲ、三类贝类养殖区:为有条件生产区域。该区域生产的贝类可食部分中的大肠杆菌值低于46000MPN/100g,对划定的第三类生产区域,生产者对该区域采捕的贝类产品须进行暂养、净化,直至大肠杆菌值达到第二类生产区域规定数值后方可上市,或者在加贴完整信息标签的前提下,直接运往加工厂进行密封杀菌或热处理。 Ⅳ、临时性关闭区域:由于受到突发污染事件或赤潮等影响,贝类中有毒有害物质超出了标准,麻痹性贝类毒素含量超过80μg/100g,检出腹泻性贝类毒素(DSP),应实行临时性关闭。 32010年划型的海水贝类养殖区域 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09海水贝类养殖生产区划型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09〕20号)要求,结合我省近年来对主要贝类生产海区的贝类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和贝类养殖区海洋环境监测资料数据,选择已完成划型的三门湾、嵊泗枸杞岛海域、苍南县沿浦湾、平阳县南麂岛海域、乐清湾(北部)和将开展划型的嵊泗县嵊山、绿华、壁下、花鸟以及乐清湾(南部)自然海域贝类养殖区为我省2010年贝类养殖区划型主要工作区域。 3.1三门湾、嵊泗枸杞岛海域、苍南县沿浦湾、平阳县南麂岛海域、乐清湾(北部)自然海域贝类养殖区实施监控抽检与划型评估方案。 3.1.1 三门湾贝类养殖区监控抽检方案。在三门湾三门县所辖海域贝类养殖区已完成划型工作的基础上,设定9个贝类质量监控抽样点(分别为:牛头门、健跳港底部、平岩、浦坝港中部、浦坝港底部、旗门港、旗门港底部、蛇蟠岛东、蛇蟠岛西)和2个水质监测点,其中5个监测点为贝类全项目监控点,其余为微生物指标监控点。原则上每个监测点抽样检测3次,分别在6~7、8~9、10~11月进行。当遇到计划抽样海域发生赤潮时,应及时增加抽样检测。 3.1.2 枸杞岛贝类养殖区监控抽检方案。在枸杞岛贝类养殖区已完成划型工作的基础上,设定8个贝类质量监控抽样点(分别为:岛西北部设2个点、岛南部设3个点、岛东南部设3个点)和2个水质监测点,其中5个监测点为贝类全项目监控点,其余为微生物指标监控点。原则上每个监测点抽样检测2次,分别在6~7、8~9月进行。当遇到计划抽样海域发生赤潮时,应及时增加抽样检测。 3.1.3 沿浦湾贝类养殖区监控抽检方案。在沿浦湾贝类养殖区已完成划型工作的基础上,设定12个贝类质量监控抽样点和2个水质监测点,其中5个监测点为贝类全项目监控点,其余为微生物指标监控点。原则上每个监测点抽样检测3次,分别在6~7、8~9、10~11月进行。当遇到计划抽样海域发生赤潮时,应及时增加抽样检测。 3.1.4 南麂岛贝类养殖区监控抽检方案。在南麂岛贝类养殖区已完成划型工作的基础上,设定12个贝类质量监控抽样点和2个水质监测点,其中5个监测点为贝类全项目监控点,其余为微生物指标监控点。原则上每个监测点抽样检测3次,分别在6~7、8~9、10~11月进行。当遇到计划抽样海域发生赤潮时,应及时增加抽样检测。 3.1.5 乐清湾(北部)贝类养殖区监控抽检方案。在乐清湾(北部)已完成划型工作的基础上,设定15个贝类质量监控抽样点(连屿北、芦埔西、坞根入海口外、江夏入海口外、乐清湾底部、雁荡入海口外、清江内、南塘入海口外和蒲歧入海口外等)和5个水质监测点,其中10个监测点为贝类全项目监控点,其余为微生物指标监控点。原则上每个监测点抽样检测3次,分别在6~7、8~9、10~11月进行。当遇到计划抽样海域发生赤潮时,应及时增加抽样检测。 3.1.6 根据三门湾、嵊泗枸杞岛海域、苍南县沿浦湾、平阳县南麂岛海域、乐清湾(北部)贝类养殖区监控抽检情况,对该两海域进行养殖区环境状况评估,并进行划型区域的动态调整。 3.2嵊泗县嵊山、绿华、壁下、花鸟海域贻贝生产区域划分方案。 3.2.1 计划在嵊泗县嵊山、绿华、壁下、花鸟海域贻贝养殖区共32个监测点,其中18个监测点为贝类全项目监控点,其余为微生物指标监控点。同时布设8个水质监测点。 3.2.2 监测频次为2个,分别在6~7、8~9月二个时段进行。 3.3乐清湾(南部)贝类生产区域划分方案。 3.3.1 计划在乐清湾(南部)贝类生产区域设置12个监测点,其中10个监测点为贝类全项目监控点,其余为微生物指标监控点。同时布设3个水质监测点。 3.3.2 监测频次为3个,分别在6~7、8~9、10~11月进行。 4工作安排 4.1我省2010年贝类养殖区划型主要工作,由我局组织舟山、台州、温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嵊泗、三门、温岭、玉环、乐清、苍南、平阳县(市)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水产品质检中心和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检中心(舟山)共同承担。 4.2贝类养殖区的基本情况、附近的鱼类养殖场和排污点位置及情况的调查工作,分别由嵊泗、三门、温岭、玉环、乐清、苍南、平阳县(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舟山、台州、温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相关协调工作。调查应以各贝类养殖区的名称、面积、养殖品种、基本海况、沿岸陆地状况、养殖海区附近的排污点及位置、贝类养殖区内其它鱼(蟹、虾)类养殖情况等为重点。调查取得的数据和资料,要求用表格和图准确标识,并进行详细说明。 4.3各贝类养殖区监测点的抽样工作,分别由温州市、舟山市和台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实施,浙江省水产品质检中心和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检中心(舟山)协助做好相关技术性工作;检测工作由浙江省水产品质检中心和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检中心(舟山)承担。其中:三门湾、沿浦湾、南麂岛和乐清湾(南部),由浙江省水产品质检中心承担;枸杞岛、乐清湾(北部)和嵊泗县嵊山岛、绿华岛、壁下岛、花鸟岛由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检中心(舟山)承担。 4.4抽样必须在生产现场进行,并用定位仪准确定位。抽样时的具体技术性工作由相关检测机构承担,并严格按规定填写抽样单。每份抽样单,必须有当地渔业主管局行政管理人员和渔业执法人员、被抽检者代表、承担抽样技术工作的检测机构三方工作人员签名。 4.5贝类养殖区的调查工作,要求在9月份以前完成,并在9月31日前上报调查报告和工作总结;抽样和检测工作,要求在11月10日以前完成,并在11月15日前上报分析报告和工作总结;11月底以前完成划型工作,并在12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评估报告、划型方案和划型图上报农业部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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