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做好地质资料清欠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浙土资办[2010]9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地质资料档案馆,各地质勘查、工程勘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勘查资质单位,采矿权人、探矿权人,有关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2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50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汇交要求,落实汇交责任 (一)加强地质资料汇交。 1、依法汇交地质资料。凡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本省管辖的海域内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符合《实施办法》附件1、附件2 和附件3 所规定范围的成果地质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地质资料法定汇交人均应依法向省国土资源厅汇交。 2、明确汇交责任主体。地质资料法定汇交人是指地质工作出资人,即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建设单位。地质资料法定汇交人可以委托地质工作承担单位代其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但应当签订委托书(可参照附件1)。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地质工作承担单位是地质资料法定汇交人。 (二)报送地质资料目录。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承担有关地质工作资质的单位,包括地质勘查、工程勘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勘查等,都应当保管好本单位开展地质工作所取得的地质资料,并于每年3 月底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地质资料目录清单。 二、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监管 (一)建立全省统一的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 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地矿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规程(试行)》(浙土资办〔2009 〕140 号)和《浙江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浙土资办〔2010〕73 号)的要求,要建立全省地质勘查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以便及时、准确掌握各级地质勘查资金项目信息及实施情况,并对地质资料汇交情况进行实时监管,逐步将监管范围扩大到探矿、采矿和工程建设等项目。 (二)建立健全地质资料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在下达地质勘查资金项目任务时,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汇交地质资料的责任。对于没有汇交地质资料的项目,主管单位不予结题。 在探矿权与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地质勘查资信考核评价、地质工作成果评奖时,地质资料管理部门要先行对管理相对人依法汇交地质资料的情况进行审查。对已经依法汇交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管理部门出具意见,作为审批依据;没有依法汇交地质资料的,地质资料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补交,补交后方可出具意见。 (三)建立地质资料汇交告知制度。 对于社会出资开展的地质工作,应当汇交地质资料的,要向地质资料法定汇交人发送汇交地质资料告知书,告知汇交地质资料义务。地质资料法定汇交人应按要求填写告知书回执(附件2)。 (四)建立汇交地质资料诚信档案。 省厅在每年2 月底前通报上一年度地质资料汇交数量、质量、催交、验收以及存在问题等情况和地质资料目录报送情况,并在互联网上发布;在每年4 月底前,将依法及时汇交地质资料和报送地质资料目录的单位,列入诚信名单,并在省厅网站“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栏目内公布。对于经催交仍不履行汇交地质资料义务的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列为非诚信单位,在互联网上公布。 (五)地质资料管理职能向市、县延伸。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职责,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要明确职责。按要求落实责任部门,具体承担地质资料管理有关工作。 二是要落实地质资料共同监督管理机制。将地质资料管理与矿政、地政管理各项工作相衔接,在安排地质工作项目、采矿权审批、建设用地审查时,要明确地质资料汇交要求,告知汇交地质资料义务,并按省厅要求做好汇交监督管理工作。 三是要及时报送项目清单。在每年3 月底前,要向省厅报送辖区内上一年安排和完成的地质工作项目清单(附件3),纳入全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有条件的市、县局,可结合当地实际,开展组建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试点,省厅将给予支持。 三、进一步规范服务,提升服务能力 省地质资料档案馆要进一步改善保管条件,规范管理制度,强化服务责任,突出服务重点,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作风,提高服务实效,不断提升服务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地质资料保障。 (一)积极主动为“双保工程”提供地质资料保障服务。 按部和省厅“双保工程”统一部署,省地质资料档案馆要提供地质资料利用绿色通道、专项服务或根据需求的上门服务、定制服务等措施,积极主动为重大工程、民生项目提供地质资料保障。 (二)探索推进地质资料集群化产业化工作。 根据部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省内实际,理清地质资料集群化产业化思路,选准项目,积极探索,推进地质资料集群化产业化工作。 (四)建立地质资料目录查询服务平台。 依托各地质工作单位报送的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建立全省地质资料目录查询服务系统,搭建信息交流平台,提供地质工作项目及地质资料保管单位信息,拓展地质资料服务范围和内容,促进馆藏机构以外的地质资料开放、交流和利用,满足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需求。 (四)开展原始地质资料目录汇交清查工作。 省地质资料档案馆要组织专人对2002 年以来原始地质资料目录汇交情况进行专项清查。在2010 年10 月底前完成清查工作,并将清查结果上报省厅。 (五)做好地质资料转送工作。 要按规定要求及时向全国地质资料馆转送地质资料。 (六)推进地质资料中心建设。 要加快推进省地质资料中心建设工作,努力改善地质资料馆藏机构的库房、办公和服务条件,提升我省馆藏机构的硬件设施和服务环境。 四、进一步加大清欠工作力度,全面完成补交工作任务 根据部《关于地质资料清欠工作有关要求的函》(国土资储函〔2010〕32 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本次地质资料清欠工作重点是:以县(市、区)为单位,全面清查2000 年以来财政资金安排地质工作项目的地质资料汇交情况。清查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清查财政资金安排地质工作项目。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按要求尽快落实人员,清查地质工作项目,填报地质工作项目清单(格式同附件3),同时重点核查省财政支持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见附件4)实施情况。清查结果在6 月底前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各市国土资源局在8 月底前将辖区内地质工作项目清单报送省厅。 第二阶段,核定欠交地质资料项目清单。省厅依法对各市上报的地质工作项目进行核查,对于应汇交而没有汇交地质资料的项目,下达补交任务。 第三阶段,补交地质资料。承担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应按下达的补交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厅补交地质资料。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按照“谁安排项目,谁负责催交”的原则,做好地质资料催交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厅汇交地质资料,做到“应交尽交”。对于不按规定及时汇交地质资料,不在规定时间内补交地质资料的单位,不得承担政府出资地质工作项目,不得申请探矿权、采矿权。 各具有承担地质工作资质的单位要按浙土资办〔2008 〕199 号文件要求继续做好清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向省厅报送清查结果。 附件:1、汇交委托书格式(参考)(略) 2、汇交地质资料告知书及回执(略) 3、地质工作项目清单(略) 4、地质灾害点勘查项目清单(略) 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2 号)(略)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