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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环境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 川环办发[2010]7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我省环境执法队伍管理,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环境保护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按年度分批开展环境监察稽查试点,并制定了《全国环境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2010年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联系人: 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张颖 联系电话(传真):028-86152996 四川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杨利民 联系电话(传真):028-86130316 邮箱: scepi@12369.gov.cn此邮件地址受阻挡spam的自动程序保护,需要激活Javascript功能才能查阅。 附件:《四川省2010年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方案》

二○一○年六月二日
附件:
四川省2010年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方案
为加强环境执法队伍管理,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环境保护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按年度分批开展环境监察稽查(以下简称 《稽查》)试点,并制定了《全国环境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方案》。现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四川省2010年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方案》,请各地贯彻执行。 一、总体目标 一是探索经验。通过稽查,探索稽查工作内容、方法和步骤,为推进全省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提供依据。 二是规范执法。通过稽查,进一步规范污染源现场监察和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行为,达到事前预防的目的。 二、稽查范围 各市(州)选择环境监察力量较强、制度建设较为完善、环境执法较为规范等有稽查工作基础的2-3个县(市、区)级环境监察机构,由所在地的市(州)环境监察(执法)支队进行稽查,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选择2-3个市(州)进行稽查。 三、稽查内容 以个案稽查为基础,按照本方案规定的稽查定位、内容、方法、程序开展试点工作,探索稽查定位的合理性和稽查内容、方法、程序的可行性;针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可行的对策和措施;并针对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一)稽查定位 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察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规范活动。 本次稽查主体为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察机构负责稽查具体工作。稽查对象为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稽查内容 由于环境监察工作涉及面广,本次稽查将紧紧围绕环境监察核心工作开展: 1、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建立情况。稽查要点: (1)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建立的完整性。是否按原省环保局《关于建立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的实施意见》要求的7个方面进行建立。 (2)《污染源档案基本信息表》填报是否全面。 (3)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是否进行实时更新。 2、污染源现场监察工作。稽查要点: (1)监察频次是否符合要求。 (2)《污染源现场巡查记录》填写的完整性、规范性。 3、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稽查内容: (1)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的程序合法性、实体内容合法性,包括取证人员的数量、是否取得执法资格等。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的制作的规范性。 (3)收集其他证据如录音、拍照、录像等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和充分性,监测数据获取的合法性。 (4)提出处理建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行政处罚案件查处程序是否合法。 (6)案件是否按要求进行结案,结案后是否按要求进行卷宗归档。 4、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稽查。稽查要点: (1)《排污申报登记表》是否进行审核,填报内容是否完整。排污者是否按要求提供相关的印证资料。 (2)排污收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按要求进行系统开单。 (3)是否按要求开展排污费稽查工作。对应征未征、应缴未缴的情况是否按要求催缴到位。 5、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察稽查。稽查要点: (1)是否按要求频次对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察。 (2)是否按要求上报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察情况。包括省环保厅和环保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稽查方法 稽查主要采用案卷查阅,适时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四)稽查程序 稽查应按照制定稽查计划、事先告知、实施稽查、文书制作、稽查建议执行和案卷归档六个步骤执行。 制定稽查计划,包括确定稽查对象、制定具体稽查工作方案。 事先告知,包括告知稽查的时间、内容、需要准备的资料及稽查人员姓名、职务等。 实施稽查,包括对稽查事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对环境监管对象进行现场检查或取样监测等。 文书制作,包括撰写《环境监察稽查报告书》,向组织稽查工作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稽查过程、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稽查建议;稽查对象在环境监管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实施稽查的人员应指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制作《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报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试点期间,暂不涉及人员处理问题。 文书送达,指将《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在 7个工作日内送达稽查对象。 稽查建议执行,指要求稽查对象在接到《环境监察稽查意见书》后及时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落实情况;稽查对象对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稽查单位申请复核。 案卷归档,指对稽查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立卷归档。 四、稽查期限 2010年稽查工作时间为2010年6月至2010年12月。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 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把环境监察稽查作为加强环境执法的一项重要手段,进一步提高基层环境监察工作水平。 (二)紧密结合重点 要紧密结合环境监察重点工作,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作为污染源现场监察稽查重点,进一步加大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将群众长期投诉案件办理情况作为环境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的稽查重点,切实规范环境执法行为。 (三)加强督促指导 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各地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督促和指导。各地环保局加强对稽查试点情况的检查、指导。 (四)认真总结经验 各地环保局应对稽查工作经验、稽查过程中形成的工作机制和奖惩机制进行认真总结。明确指出对稽查定位的合理性和稽查内容、方法、程序可行性的验证结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对象和行政相对人提出合理的建议处理方式,并对试点工作中暴露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六、试点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6月上旬) 环境保护厅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各地根据实际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并于2010年6月9日前将工作方案、开展稽查的县(市、区)级环境监察机构名称及联系人报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 (二)集中稽查阶段(2010年6月中旬至2010年11月) 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拟选定2-3个市(州)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开展稽查工作(对象和时间另行通知)。 各市(州)支队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内容、程序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开展稽查。 (三)总结阶段(2010年12月) 各市(州)环保局对辖区内的稽查试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10年12月20日前将环境监察稽查试点工作总结报送我厅。内容包括稽查试点组织开展情况、经验总结、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及对下一批稽查试点内容和试点方式的建议四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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