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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同意开展省市共建医学扶植重点学科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0]15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宁波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要求开展省市共建医学扶植重点学科的请示》(甬卫〔2010〕17号)悉。经研究,我厅原则同意从2010年起与你局共建医学扶植重点学科。共建学科的管理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周期为三年,经费以地方投入为主。 希望你们切实重视学科建设工作,提高学科管理水平,并会同我厅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通过建设,能够有效整合资源、巩固优势,使共建的医学扶植重点学科在科技创新、临床医疗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为促进本地区的卫生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作出积极的贡献。 此复。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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