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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河道环境管护的通告


【颁发部门】 拉萨市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了维护河道管理秩序,不断改善河道水环境,深入推进我市“六城同创”,实现环境建设与精神文明程度同步提高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河道环境管护工作通告如下: 一、城区河道是指城区内的河道及河道护栏、河堤、防洪墙、护坡等。 二、拉萨市水利局是城区河道管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河道的日常管护工作。拉鲁湿地管理局负责北干渠、中干渠、流沙河等河道的日常管护工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区河道工程、维护河道景观的义务。 四、在城区河道管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河道乱丢果皮、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 (二)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利设施的; (三)在河道管护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堆放、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垃圾的;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五)擅自驶入或停放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 (六)用器物敲打刻划护栏、防洪墙,在各种护栏及水质监测设施上拴靠牲畜的; (七)在迎水坡、亲水平台、码头、防洪墙等设施上张贴、喷涂广告或乱贴乱画的; (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或动物尸体的; (九)从事捕鱼、游泳、滑冰、滑旱冰、玩滑板等危险活动; (十)其他影响河道环境的行为。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河道管护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河道管护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 201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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