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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二次预警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体[2010]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保障学生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强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的食品卫生与肠道传染病、手足口病的防控工作,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二次预警通知》(教体艺厅〔2010〕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和《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93号)要求,积极配合辖区食药监部门,认真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各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要认真落实晨检、健康巡查、消毒隔离、因病缺课登记追查和疫情发生后处置等措施;做到手足口病等各类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要落实相关人员督促学生勤洗手。 三、各学校应每日向学生提供足量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加强教室、宿舍等学生集中活动场所的通风换气工作。 四、各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以及预防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自我保护和防病意识。 五、各学校要落实学校卫生报告制度,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二次预警通知(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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