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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决定(2010)


【颁发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5月24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 各级文广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体育、旅游、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市文化执法总队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统称“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做好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原由市新闻出版、市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三、第九条修改为: 市和区县文化综合执法机构与市和区县文广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体育、旅游、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实现与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共享。 四、第十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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