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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北京地区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京药监市[2010]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分局: 2009年开始,我局委托北京医药行业协会开展北京地区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从业人员的培训、上岗资格考核以及数据库建设工作。为了进一步做好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北京地区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由北京医药行业协会根据考试结果发放,并加盖协会公章。 二、《资格证书》的编号为八位阿拉伯数字,前四位为发放《资格证书》的年份(如2010),后四位为流水号,按发证顺序编排。 三、其它事项仍遵照《关于启用〈北京地区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药监市[2005]3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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