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和省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部门职责,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0年政府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分工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中央和省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和扩内需促增长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对灾后恢复重建和扩内需促增长的资金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民政厅、教育厅、卫生厅、审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省外办、环境保护厅。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进一步健全政府投资的社会监督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办公厅、财政厅) (二)加强对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加强对省委、省政府民生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省政府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农业厅、省扶贫移民局、民政厅、司法厅、审计厅、省人口计生委、省民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林业厅、省畜牧食品局、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广电局、监察厅) 2.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推进藏区跨越式发展、长治久安的部署和要求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省民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公安厅、安全厅、省宗教局、监察厅) (三)加强对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监察厅、审计厅、省招商引资局) (四)加强对改善发展环境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进一步加大对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监察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务服务中心) 2.进一步加大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卫生厅、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商务厅、文化厅、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法制办、省政府督办室、省文明办) 3.加强节能减排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经常性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环境保护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成都电监办) 4.加强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集中整治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加快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省工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省旅游局) 二、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一)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继续加强对“三农”资金监管,确保中央和省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坚决纠正涉农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行为。(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省纠风办、财政厅、省法制办、教育厅、民政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粮食局、水利厅、林业厅、审计厅) (二)认真治理征地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监察厅、审计厅) (三)继续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全面清理涉企收费,纠正和查处向企业的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完善涉企收费相关政策法规,逐步建立加强企业负担监管的长效机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减负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监察厅、省纠风办、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四)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资金使用,规范各级各类学校办学和收费行为,规范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教育厅、监察厅、省纠风办、财政厅、审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 (五)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深入开展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大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格防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省纠风办、农业厅、水利厅、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省畜牧食品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六)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巩固和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上网阳光采购工作成果,积极推进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工作。纠正和查处截留、挪用、套取、贪污卫生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疗服务和收费行为。(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省纠风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中医药局、科技厅) (七)切实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坚决查处失职渎职问题和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监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公安厅) (八)加强专项基金和资金监管。抓好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和救灾救济资金以及政府其他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监管,严肃处理违纪违规问题。(财政厅、审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人行成都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省纠风办、省国资委、省扶贫移民局) (九)巩固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成果。(监察厅、省纠风办、省政府办公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减负办、民政厅) (十)加强对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管。积极推进其与政府主管部门彻底分开,规范其服务和收费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财政厅、监察厅、民政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人行成都分行) 三、加强政风建设 (一)大力整治文风会风,严格控制发文数量、范围和会议数量、经费、规模。(省政府办公厅、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 (二)严格控制庆典、论坛等活动。省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参加企业和社会上举办的庆典、论坛活动,不为这类活动题词,不发贺信(电)。确实需要的,按程序报批。从严控制、管理、规范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参与和赞助举办庆典、论坛、商业演出等活动。(省政府办公厅、监察厅、省纠风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减负办、财政厅、省外办、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法制办) (三)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防止反弹。(省外办、监察厅、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旅游局) (四)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和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格落实公务用车加油、维修、保险定点采购制度。(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审计厅、公安厅、财政厅、监察厅、省国资委) (五)进一步扩大公务卡消费试点,规范公务接待行为;做好规范公务员津补贴工作。(财政厅) (六)从严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严禁违反规定购建、装修办公用房。(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审计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七)完善政务公开。(省政府办公厅、监察厅、省总工会、民政厅、省法制办、省广电局) (八)规范村务公开。(民政厅、农业厅、监察厅、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 (九)推进厂务公开。(省总工会、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监察厅) (十)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省政府办公厅、卫生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十一)进一步健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热线、互联网站等相结合的政风行风建设监督体系。(省政府办公厅、监察厅、省纠风办、省广电局) 四、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加强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管理措施,对违反规定的,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监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制办、审计厅) 五、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 (一)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6号,按照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国资党委〔2008〕9号)抓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省国资委、监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 (二)落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国有企业负责人和高层管理人员基本年薪,使其收入与本企业职工收入保持合理比例。合理确定垄断行业职工收入,使其收入与其他行业职工收入保持合理比例。进一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补充保险和职务消费。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进行全面科学考核,避免绩效年薪不合理增长。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高层管理人员收入公开制度。(省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察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审计厅) (三)进一步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业绩考核、境外国有资产监管、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对重要经营领域和关键管理环节的监督。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过程的监督,依法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四川证监局) 六、坚决依纪依法查处腐败案件 (一)进一步拓宽发现腐败案件的渠道。 1.认真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建立定期梳理排查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制度,加大信访问题的督查督办力度。(省信访局、监察厅、公安厅) 2.注重从巡视、审计等渠道发现线索,认真调查处理各类媒体反映的有价值线索。(监察厅、审计厅) (二)突出重点查办大案要案。严肃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案件,利用职权插手和干预城乡规划、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审批和出让、矿产资源开发、招标投标等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案件。(监察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审计厅) (三)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 1.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全面排查工程建设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治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以及围标串标、违规变更规划、违规调整容积率等问题。(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审计厅、省国资委、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法制办、省招标局、成都铁路局、人行成都分行、成都电监办) 2.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着力解决违规审批、未批先建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问题,解决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工程建设中的违规征地拆迁、截留克扣补偿金等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成都铁路局、水利厅、商务厅、人行成都分行、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法制办、成都电监办) (四)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在坚决惩处受贿行为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有行贿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市场准入、经营资质、投标资格等方面加以严格限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治贿办、监察厅、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成都铁路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卫生厅、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法制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成都电监办) 七、深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一)加大行政效能监察力度,拓展效能监察覆盖面,把效能监察从行政审批领域向公共服务领域延伸,从领导机关向基层部门延伸。(监察厅) (二)积极开展行政效能专项监察,突出抓好灾后恢复重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政务公开、推进藏区跨越发展长治久安决策部署的效能监察。(监察厅) (三)完善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建好电子监察平台,规范电子监察工作。(监察厅) (四)强化效能问责,着力纠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监察厅) (五)深入推进绩效管理工作。(省政府办公厅) 八、深化源头治理腐败工作 (一)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 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2.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严肃查处违规违纪用人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察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 3.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继续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财政厅、审计厅、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人行成都分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银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4.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全面落实行政审批事项“两集中、两到位”要求。(省法制办、监察厅、省政务服务中心、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有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单位) 5.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试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监察厅、审计厅) 6.深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司法厅、公安厅、安全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制办) 7.积极推进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制改革,抓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产权交易进入市场、政府采购工作等的监察审计。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监管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招监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厅、审计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成都铁路局、民航西南管理局、省成套局〈省招标局〉、省法制办、省政务服务中心) (二)扎实推进预防腐败试点工作。 1.抓好《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委发〔2008〕23号)任务落实。(监察厅) 2.加大预防腐败制度审查试点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堵塞制度上的漏洞。(监察厅) 3.开展权力运行廉政风险机制建设。在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重点部门紧紧围绕权利运行的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全面排查权力风险力、管理风险点以及人员素质风险点,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监察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国土资源厅、教育厅、卫生厅、民政厅、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 (三)健全完善反腐倡廉制度。 1.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加大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力度,突出抓好反腐倡廉教育、监督、预防、惩治制度建设。(监察厅、省法制办、省政府办公厅) 2.加强对反腐倡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监察、审计部门职能作用,严格执纪执法。(监察厅、审计厅) 3.加大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宣传力度。(监察厅、省政府办公厅)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上述任务分工,对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牵头部门和单位要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其他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大力配合、积极支持。落实分工任务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请牵头部门和单位商有关单位确定。监察厅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各牵头部门和单位抓好督办落实并将对各项分工任务的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