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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科二级科目的通知(2010)


【颁发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医政发[2010]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适应口腔医学发展及实际工作需要,提高专科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中华口腔医学会的建议,经研究决定,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口腔科的二级科目。现将修订后的口腔科(12.)二级科目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修订后的诊疗科目口腔科(12.) 12.口腔科 12.01牙体牙髓病专业 12.02牙周病专业 12.03口腔粘膜病专业 12.04儿童口腔专业 12.05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12.06口腔修复专业 12.07口腔正畸专业 12.08口腔种植专业 12.09口腔麻醉专业 12.10口腔颌面医学影像专业 12.11口腔病理专业 12.12预防口腔专业 12.1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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