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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永嘉县瓯北镇梅园村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等2个采矿权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浙土资厅函[2010]5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拟在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梅园村设置普通建筑石料采矿权的请示》(温土资〔2010〕123号)、《关于拟在温州市乐清市石帆镇霞雪村设置凝灰岩采矿权的请示》(温土资〔2010〕128号)收悉。经研究,一并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设永嘉县瓯北镇梅园村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等2个采矿权,具体见《永嘉县瓯北镇梅园村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等2个采矿权批复表》(附件)。 二、以上2个采矿权应以招拍挂方式一次性整体公开出让。其中,永嘉县瓯北镇梅园村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权须由永嘉县国土资源局编制有偿出让实施方案报省厅批复后进行出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向省厅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三、以上采矿权分别位于《永嘉县矿产资源规划》其它区和《乐清市矿产资源规划》其它区,要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监督管理,与买受人签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足额收取治理备用金,切实落实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1年。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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