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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萤石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浙土资办[2010]9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8 号)和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开展萤石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本次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并坚决取缔萤石、钨、锡、锑、钼等矿产(以下简称“萤石等矿产”)无证勘查开采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越界勘查开采、超量开采行为;清理整顿、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不留死角,维护正常的开发秩序;集中整治萤石等矿产开发秩序较为混乱、矿产开发结构不合理的重点地区;全面检查勘查开发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切实落实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断提升管理水平;深入推进萤石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 二、主要任务及要求 (一)全面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为。开展拉网式排查,集中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为,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封闭井口,停止水、电和火工产品供应,恢复地貌,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二)深入清查勘查工作完成情况。对不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工作进度、勘查规范进行施工和完不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提请原登记机关吊销或注销《勘查许可证》。 (三)严厉打击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行为。对实际开采的矿种与《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矿种不符的采矿权人,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矿产品和违法违规所得,并按无证采矿处理。 (四)深入清理超越批准范围勘查开采的行为。对超越批准范围勘查的,责令退回其原范围内勘查;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退回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五)严肃查处超量开采行为。对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开采、超总量控制指标开采的、未建立原始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超总量控制指标的按超出部分核减下年度指标。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 (六)严肃查处破坏矿产资源行为。对无证采矿、越界采矿或不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以及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对直接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 (七)全面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八)补充编制矿产勘查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对萤石等矿产布局不合理的多个毗邻勘查开采矿区,应补充编制勘查开发整合实施方案,按规定报批。 (九)建立“协管员”机制。由矿区所在地国土资源所确定一名专职协管员,负责落实辖区内萤石等矿产勘查开发的监管责任,将监管矿区名称、矿业权人名称、监管责任主体、协管员姓名、举报电话等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并在采矿权告示牌中注明,探矿权也必须逐一设立相应的矿区监管责任牌。 (十)严厉查处渎职、失职和越权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批准勘查、开采萤石等矿产,擅自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勘查开采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的,要既查事又查人,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2010 年11 月底前,全面完成萤石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任务,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具体分三个阶段推进。 (一)清理排查阶段(6 月1 日至7 月31 日) 1、全面完成萤石等矿产勘查开采行为的清理排查,重点对越界开采、超控制指标开采情况严重的地区开展调查摸底; 2、按《关于下达2010 年钨矿锑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10 年萤石开采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完成2010 年度钨、锑、萤石等矿产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工作,完成责任书和合同书的签订工作; 3、各有关市国土资源局将辖区内萤石等矿产探矿权、采矿权的分布情况,开采企业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情况,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和无证勘查开采行为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正式报省厅,同时附《钨、锡、锑、钼、萤石等矿产采矿权调查汇总表》(见附件1)、《钨、锡、锑、钼、萤石等矿产探矿权调查汇总表》(见附件2)。省厅统一将所有萤石等矿产采矿权人名单和控制指标分解情况在厅门户网站公布; 4、建立协管员制度。全面完成萤石等矿产的勘查、开采和保护矿区监管责任牌的设置工作。各有关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于7 月10 日前完成协管员的指定工作,明确其工作任务和职责。协管员姓名、所在地、单位和举报电话由市级国土资源局统一通过门户网站、报刊等公布,并同时报省厅备案。 5、按规定完成拟整合萤石等矿产探矿权、采矿权的勘查开采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批和备案工作。 (二)惩处督办阶段(8 月1 日至10 月31 日) 1、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公开通报或者挂牌督办重大典型案件,及时将查处情况报省厅备案,省厅将对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进行公开通报或者挂牌督办。 2、有萤石等矿产开发整合任务的,市级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必须亲自挂牌督办。 3、各有关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于10 月20 日前,全面完成越界开采、超控制指标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11 月1 日至11 月30 日) 1、各有关市国土资源局于11 月10 日前完成自查验收工作,并向省厅提交专题报告。 2、省厅将于11 月10 日至20 日组织市际互查、抽查,并向国土资源部提交自查报告。检查验收办法另行制订。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萤石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职责分工,落实市、县二级地方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和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二)突出重点,联查联动。 杭州、湖州、绍兴、金华、衢州、台州、丽水等萤石矿产集中分布地区,地方政府要组织开展联查联打,严堵违法违规的缺口,严肃查处收购使用违法违规开采的矿产品,坚决封住违法矿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通道。 (三)强化规划,合理投放。 当地矿产资源规划对萤石等矿产勘查开采未进行具体规划安排的,要按有关要求编制重点勘查区和重点开采区专项规划,其中拟安排矿产勘查项目要与拟设探矿权范围对应。已经完成资源潜力评价和1:5 万地质矿产调查的,应编制钨、锡、锑、钼、萤石等矿产矿业权设置方案。钨、锡、锑、钼、萤石等矿产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省厅审核,国土资源部批准的,今后不予新设矿业权,以促进新增矿业权合理布局、有序投放。 (四)严格考核,严肃奖惩。 专项行动验收后收到媒体或群众举报并经查实仍存在违法违规和乱采滥挖现象的,超过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开采的,将停止该市、县(市、区)的采矿权配号;对隐瞒不报、有案不查、查处不力、幕后支持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的,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严厉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通报表扬成绩突出的协管员和基层国土所;将专项行动成效与开 采总量控制指标增减挂钩。(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 等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进展成果,曝光重大和典型违法违规案件,通报挂牌督办进展,宣传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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