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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等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市审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津发改价检[2010]54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市决定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组织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牵头负责本市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的组织协调工作,及时沟通和了解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部门抓好落实,并及时汇报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市审计局、市质监局、天津检验检疫局和市纠风办等14个部门组成的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推动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深入开展。 二、治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内容及职责分工 各相关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深入调研、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围绕规范涉企收费行为积极开展工作。 (一)认真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凡未经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及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一律予以取消;对不尽合理或者重复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应予以取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偏高的,要予以降低。 2、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除注明收费部门、收费项目名称、管理方式、文件依据等内容外,还要注明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 3、严格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管理。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将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规定,报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凡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的,有关企业一律可以拒绝缴纳。 4、全面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健全涉企收费预算管理制度。所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的相关支出,一律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严禁执收部门截留、坐支、挪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也不得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与执收部门的预算支出直接挂钩。 5、认真做好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将于7月底前完成本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工作,向社会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将本市拟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时,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文件要求,加强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专项检查,重点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较多的质检、国土、交通、环保、建设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乱收费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对全市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范工作。 1、治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范围: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2、治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①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②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③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④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⑥未纳入《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自立项目收费的。属上述收费行为将一律予以取缔。 3、治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措施和要求。一是要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管理机制。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极少数存在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对涉及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有关单位提供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以及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服务,实施收费时,应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性质和定价形式。二是进一步完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制度。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组织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执行《天津市2008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未列入《收费目录》的不得收费。设立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须向市物价局申报,经审核批准或按照规定备案后方可执行。市物价局对《收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承诺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社会团体收费。市价格、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市社会团体收费,包括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全面审查。 1、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治理规范的重点: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凡属上述行为的一律取缔,并按照乱收费查处。 2、严格规范社团收费行为。社团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社团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中,对垄断性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应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规定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标准;对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的,收费标准在社团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的基础上,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3、加强社团收费收入管理。社团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不得将社团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团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社团收取会费应该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社团会费收据。社团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购领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社团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凭税务登记证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到相关地方税务机关购领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 (四)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与行政部门脱钩。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组织协调社团登记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对挂靠政府部门的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积极稳妥做好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的脱钩工作,切实推进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做到组织分开、场所分开、工作分开、经济分开,切断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的利益联系,打破垄断,促进中介服务市场的有序竞争。 (五)切实加大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价格、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涉企收费的监管,组织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重点对涉及企业收费较多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收费开展检查,对发现的乱收费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责令将多收费用退还给企业,无法退还的违规收入上缴财政;开展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收费检查,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涉企收费秩序;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社会团体会费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强制入会行为。 (六)积极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涉企乱收费的违规违纪问题,要督促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市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坚决纠正加重企业负担的不正之风,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和顶风违纪向企业乱收费的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发展改革、价格、财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 三、治理规范涉企收费实施步骤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要求,本次治理规范工作将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清理自查阶段。各收费单位要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对本部门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开展清理,查清收费种类、标准、范围、数额和依据,并按照本通知规定研究提出清理规范的初步意见,包括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填写清理报表,按照治理规范的职责分工,分别报市、区县价格、财政和民政部门审核。 (二)集中审核阶段。市、区县价格、财政和民政部门根据各部门报送的清理规范的初步意见和清理报表,对其所管理单位实施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社团会费进行清理审核。各区县价格、财政和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社团会费的审核,提出清理意见报市价格、财政和民政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结合全市清理情况,研究提出规范本市涉企收费的具体措施,修订《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检查规范阶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涉企收费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和我市涉企收费检查部署,组织开展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清理规范的各项政策措施。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将对清理规范的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和重点收费开展督查,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治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市财政、价格部门要严格执行新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需报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市价格、财政、审计部门要完善收费公示制度、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政府部门收费审计制度,加强内部收费管理和审计监督,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要对照涉企收费中存在的问题查遗补缺,健全涉企收费管理制度,建立预防、监督、惩处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市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一是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涉企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政策文件,曝光典型违法案件。二是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作用,畅通企业投诉渠道。三是认真听取企业对减负工作的建议,提升企业战胜困难的信心。 (三)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对本地区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规范工作进行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的组织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制定的相关政策措施和建议进行总结,包括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涉及的收费金额等情况,于2010年12月10日前以书面总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我市其他各主管部门也要按照隶属关系将工作情况分别上报国家主管部门。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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